“成都27岁女子王紫雅家门口遇害案”,母亲只能面对事实,想让法院判立即执行的死刑,不现实(尽管这有点残酷,不尽人情)。 华西医院对成都紫雅案被告人梁某滢的精神鉴定,依据有4个(质疑者众): 1、梁某滢曾在大二时辍学,被认定为精神状态异常的表现之一; 2、她在家中存在摔东西、与父母争吵的行为,被视作情绪与行为异常的佐证; 3、多次在小区内直接敲业主家门询问租房事宜,因该行为异于多数人选择的租房方式,被归为行为异常范畴; 4、梁某滢家属提供的消息:自2020年起出现精神异样,先是怀疑自身感染疾病、频繁要求检查,后续又出现焦虑、失眠、幻听、频繁吐痰等症状,目睹惨烈车祸后状态愈发异常。其父母察觉异常后多次尝试带她就医:2024年2月,梁父曾拨打120急救电话,欲送其就医却因梁某滢拒绝且无强制送医依据未果;梁父还曾网购相关药物、咨询医生,案发前几天劝说就医时更遭其强烈反抗并被打骂抓伤。梁母亦证实,梁某滢始终坚称自己无病,对就医极度反感,即便案发后被羁押,仍否认患病、拒绝服用精神类药物。 不过,这份鉴定报告的严谨性、可靠性有待考量。疑点有5个: 1、鉴定人跟梁某滢仅仅接触两个多小时,便得出结论。鉴定时长违背医学常识,精神疾病确认需长期观察评估,与北京安定医院等权威机构“需住院观察半个月”的专业建议相悖。 律师走访发现,鉴定中提及的“梁某滢因幻听寻找的不存在的人”实际上是真实存在的。 2、辍学不等于精神病,辍学的人那么多,难道就可以看作精神病?理由太牵强。 3、在家摔东西、跟父母吵架,这也不能作为患病证据。天下跟父母吵架的多了,摔东西是脾气不好,情绪不稳定。 4、“多次在小区内直接敲业主家门询问租房事宜”,这可以理解成租房的方式不当,也可以理解成寻衅滋事,不能作为患病证据。 5、至于说家属提供凶手关于患病的症状描述,这只是一面之词,并无确凿的证据。 悲剧已经发生,被害人母亲的心理创伤难以安抚,只能靠岁月流逝慢慢消磨。逐渐放下悲恨,放弃跟凶手死磕到底,过好以后的生活。 无论被害人母亲怎样质疑鉴定结论,法院毕竟已经采纳。想通过上诉改判成死刑立即执行,确实不大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