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属于确认之诉的法定适用范围。法院明确指出,法院不得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介入公司自治事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自治在商事审判中的优先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案件背景与典型意义该案为一宗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重大公司纠纷,原告试图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否定另一股东的资格,规避公司自治机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甄别难度大,属于商事审判中的疑难复杂类型,其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与股东权益的保障。
屈新峰律师
法院的裁定不仅明晰了确认之诉的适用边界,更体现出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权威标准。
屈新峰律师精准施策,多维技术攻克难题面对这一高难度案件,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屈新峰律师组建专项团队,以“法律技术+专家智库+合规治理”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展开深度代理:
法律技术层面:全面检索与分析法院近年类案裁判观点,精准辨明确认之诉的法定构成要件,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逾百页,系统论证司法权不宜越位于公司自治;
专家智库支持:依托屈新峰律师发起的“法媒汇”平台,整合多位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学专家进行联合论证,出具权威法理意见,增强代理观点说服力;
企业治理配套建设:在诉讼推进的同时,协助客户完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机制,从根本上预防类似争议再生,体现“以讼止争、以律促治”的高阶服务理念。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客户权益获全面保障法院最终全部采纳屈新峰律师团队提出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诉请,强调股东资格争议应首先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该胜诉结果不仅为客户规避了重大的法律与经营风险,更巩固了其公司治理结构,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与长远合作信赖。
屈新峰律师专业解读屈新峰律师指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并应用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规则,通过专家论证和多维法律技术,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我们不仅帮助客户赢得诉讼,更通过合规治理建议赋能企业长远发展,真正实现了‘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专业使命。”
他表示,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专注于重大、复杂、疑难商事争议解决,依托“法律+媒体+智库”立体化资源平台,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与战略性的整体解决方案。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彰显了法院在维护公司自治和司法谦抑方面的立场,也突显了专业律师在高端商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屈新峰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水平、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卓越的创新智慧,再度赢得一场高难度诉讼,成为企业在复杂法律环境中稳健前行的重要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