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农夫与蛇!”河南商丘,男子伐树时,不慎被倒下的树砸中,被送到医院后,医生建议立马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然而,男子亲属都不在,没人能签字,村主任在这危急关头站出来签了字,没想到,由于操作不当,男子术后落下了半边身子瘫痪的毛病,拿到院方12万7千的赔偿后,男子不甘心,又把当初签字的村主任告上法院,索赔10万,他认为,要不是村主任擅自作主签字,也不会有后续这些事。结局太解气! 2017年3月4号,杨集镇李庄村的老郭正和同村几个庄稼汉在村头林地里伐树。 谁料,期间老郭抡起斧头砍断一棵树时,意外在眨眼间发生。 那棵有水桶粗的树突然歪向一侧,老郭躲闪不及,被树干重重砸中后腰,当场栽倒在地,面色痛苦。 看到老郭被树砸了,现场一片慌乱。他媳妇和娃儿们都不在家,家里空无一人。 情急之下,工友老张掏出手机拨通了村主任杜为民(化名)的电话。 杜主任一听消息,立马骑车就往县医院赶。 等杜为民气喘吁吁赶到县医院急诊室时,大夫手里攥着两份单子直截了当说:人伤得不轻,腰椎骨折、内脏出血,必须马上手术。可家属都不在,你们谁签这个字? 几个工友面面相觑,他们都是庄户人,斗大的字不识一筐。 医生把麻醉风险告知书和手术同意书推到杜主任面前,说再拖下去命都保不住了,你拿个主意吧! 杜为民知道,他必须签这个字了,否则老郭可能就没命了。 在麻醉同意书和手术告知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几笔下去,既是出于救人的急迫,也顶着未知的责任。 手术进行到后半夜,老郭头被推出手术室,命虽捡回来了,但他却落下了半边身子瘫痪的毛病。 县医院后来被查出手术处理不当,医疗事故鉴定上写着,是复位操作失误加剧神经损伤。 官司打到法院,医院赔了12万7000块。 拿到赔偿款,老郭还不甘心。他觉得,要不是杜为民当初擅自签字,医院哪能随便动刀? 这杜为民既不是他直系亲属,也没获得同意,凭什么代签手术单?正是他的签字导致医院实施了错误手术! 他认定杜为民得为这错误手术负责,一纸诉状把对方也告上法庭,索赔10万块医疗费、误工费。 杜为民委屈表示,那天老郭家里人都不在,工友又不识字,医生举着手术单满屋子找人签……我要不签字,手术做不了,老郭命都可能没了! 那么,杜为民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村主任杜某民在村民郭老汉被树木砸伤、家属没有到场的紧急情况下,为争取抢救时间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行为,适用这个法条。 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需要满足3个条件。 首先是自愿性。杜某民既无法定救助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如亲属关系,完全基于乡邻互助的善意实施救助,符合“自愿”。 其次是紧急性。老郭被树干砸中后已出现失血性休克、腰椎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占位,120急救记录显示“每延误1分钟致死风险增加3%”,符合“生命垂危需立即施救”的紧急场景。 最后是损害因果关系。虽然医院后续手术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偏瘫,但杜某民的签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签字只是启动手术程序,具体诊疗过错由医院独立承担,符合“救助行为本身不构成损害原因”的免责逻辑。 主审法官仔细翻阅了急救记录、手术日志和证人证言。 入院记录显示,老郭被120急救车送达时已失血性休克,腰椎CT显示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占位,每一秒都在和死神赛跑。 合议庭讨论时,法官们达成共识:紧急情况下,善意救助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救命如救火,当时哪还等得及找家属?他的签字行为是为抢救患者生命所必需,既没拿医院好处,更不可能预见医疗事故。 所以,杜为民主观上无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村主任签字是为了救人,应判无责,还应该褒奖!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有错误,最后造成病人偏瘫,应该是医疗事故,应负全责,赔12万远远不够。 当时你家里没有人,情况又这么危急,没有人给你签字就做不了手术,无法治疗。村主任敢于担当,在这个时候给你签了字过后还倒打一耙的话,就可以赔偿赔偿赔偿,这冤枉了他的一片好心,这是不道德的!法院的判决,没毛病。 要是村主任不签字,手术做不成,病人死了,村主任是不是也要被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