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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一59岁大叔骑三轮车路过一处公园时,不慎被一根横着的铁丝刮倒,因为伤及

河南洛阳,一59岁大叔骑三轮车路过一处公园时,不慎被一根横着的铁丝刮倒,因为伤及颈部,大叔最终不幸离世。事发后,大叔女儿质疑,在公园里怎么会有一根横在道路上的铁丝,对此,公园负责人表示,公园部分用地早已经承包出去了,事发地是一个度假区。 据悉,兰先生今年59岁,事发当天一早,兰先生骑着三轮车路过公园,结果被一根绑在道路两侧大树上的铁丝给割破了脖子,当即兰先生就倒地不起。 紧急送医院后,经过救治,但因伤势过重兰先生还是不幸去世。事发后,兰先生女儿兰女士很是疑惑,为什么开放的公园道路上会横着这么一根铁丝,而且附近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识。 对此,公园的负责人表示,公园部分区域已经承包出去了,涉事区域是一个度假区,十多年之前就承包给了一家企业,这家企业作为一个训练基地在用,之前园区有篱笆墙,后续可能附近的老百姓把木栏杆偷走了,就剩下一个铁丝了,事发区域环境很偏僻,少有人至,铁丝所在处为园区内部和外部相连的通道,可能是怕有人进去。 目前,兰女士已经报警,等待警方的调查。 事发后,网友表示,没有标识是最大的危险,别说什么私人区域还是公共区域,一个公园里面,如果没有隔离栏或者是标识,游客怎么能区分哪里是公共区域哪里是个人区域? 还有网友表示,一个公园里面,骑着三轮车进去,你说骑自行车的话,还情有可原,三轮车多快的速度,就算有标识你也刹不住的。 也有网友说,不管是开放的区域还是个人的区域,都不能把一个铁丝高度设置在脖子位置,今天兰先生不出事,明天张先生就可能出事。 那么,安装铁丝的主体要承担兰先生死亡的责任吗? 毫无疑问,兰先生是触碰到了铁丝,导致了脖子受伤,最终不幸离世,所以,安装的铁丝和兰先生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点毫无疑问。 但是,兰先生骑着三轮车路过时,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进入的还是公园道路,本身就要慢一些骑车,毕竟公园路上晨练的人也是很多的,所以,兰先生骑车进入公园,本身就有一定的谨慎的义务。 所以,最终造成兰先生死亡,既有自身没注意铁丝的原因,也有安装铁丝没有悬挂警示标识的原因,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最终要由法院来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到底是兰先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从而决定最终赔偿的数额。 从刑事的角度出发,安装铁丝的人,实际上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的,即安装的位置处在脖子高度,那么,这本身就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安装时,想当然的认为路人都能看到这个铁丝,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会面临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不过,因为十多年前这里就承包出去了,到底是谁安装的,谁批准的,这时候调查起来还是有很大难度的,甚至能不能找到直接责任人都是大大的疑问,但是,无论刑事如何,民事责任显然是逃脱不掉的。 最后,让人感慨的是,真的是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