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女游客到当地旅游后,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结果凌晨时分,女游客睡意朦胧中感觉有人在触碰自己,事后女子立刻报了警,经调查,原来闯入女游客房间的不是外人,而是这个酒店的前台,事发后,警方以涉嫌性侵为由对涉事男子采取了刑事措施,可让女游客不满的是,酒店的道歉态度却很敷衍。 据这名女游客刘女士(化名)介绍,自己来当地游玩,入住了涉事酒店两天,第二天凌晨的时候,有人拿着房卡刷开了自己的房间,对自己实施了猥亵。 事后刘女士就选择了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发现,涉事嫌疑人竟然是酒店的前台,前台拿着酒店的总房卡刷开了刘女士的房门,对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据酒店管理人员表示,这个前台来工作3个月了,平时住酒店,酒店工作人员都有总卡,是因为要随时帮助顾客解决问题,但是没有客人允许,是不得擅自进入房间的。 因事后酒店只是向刘女士发送了一条道歉微信,并没有正式道歉,对此刘女士很是不满意。 事发后,有网友就说,估计这个前台不是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了,这一次被抓只是受害人察觉到了,那些没察觉到的受害人可能现在都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 还有网友说,女孩单独住酒店,一定要反锁房门,因为你不知道的是,酒店保洁、保安甚至是前台,有没有想要对你有非分之想,但凡有人有这样的想法,你就很危险。 其实,警方以涉嫌性侵为由将前台男服务员刑拘,但是,他到底是打算实施性侵还是只是要猥亵,目前还不得而知,毕竟,如果刘女士睡得很沉,不排除嫌疑人有性侵的想法。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嫌疑人如果只供述自己有威胁的行为,没有打算实施性 侵的行为,那么,只能按照强制猥 亵罪处罚,而不能按照QJ罪处罚。 这是因为,虽然嫌疑人已经有了触碰受害人身体的行为,没有进一步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既是强制猥 亵罪的既遂,也是QJ罪的准备阶段未遂,原则上来说,应当按照严重的犯罪即QJ罪未遂处理。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要求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实施性侵的打算,那么,就无法按照严重的这个罪名处理,而只能按照猥亵处理。 当然,不管按照那个罪处罚,嫌疑人都要被判刑,一般而言都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对酒店来说,其实酒店也有过错,其工作人员对顾客实施侵犯,显然,酒店是有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虽然这个前台不一定是在执行职务期间,但是却利用了职务便利条件,那么,酒店没有对其工作人员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甚至说酒店的管理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是需要向顾客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承担了之后,再要求嫌疑人赔偿。 说一千道一万,一个人外出,尤其是独身女性,还是建议以安全为主,不管是入住酒店也好,外出吃饭游玩也罢,一定要提高警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