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这事,听起来像个荒唐又惊悚的误会。六十岁的向某,和女友分手后,一口咬定是女友的雇主宋某“搅黄”了好事。他买了刀,去蹲守,一心要宋某的命。结果在黑漆漆的楼道里,他把闻声出来查看的房东乔某,当成了宋某,冲着脖子就是几刀。乔某命大,捡回一条命,鉴定下来是轻伤一级。 法院判了,故意杀人罪,未遂,七年六个月。赔两万零九百块钱。 这判决一出,好些人坐不住了。觉得判轻了。 看看过程:这是蓄谋的,不是一时冲动。他专门买了刀,去尾随,去蹲点,目标明确。下手的时候,直奔脖子这种要命的地方,那是奔着杀人去的,没留余地。要不是认错了人,倒在血泊里的就是宋某;要不是抢救及时,房东乔某恐怕也悬。这主观恶意,这手段,七年半够吗? 再看看结果:乔某住了四十五天院,医药费就花了九千多。两万出头的赔偿,覆盖医疗费、误工费、后续调理,够不够?身体上的轻伤或许能愈合,但夜里走楼道,背后传来脚步声时,那种瞬间炸开的恐惧感,怕是很难赔了。 法律上,未遂比既遂量刑轻,这是个基本原则。法官判案,得依据法条,考虑情节。向某到案后还撒谎说吃了老鼠药,这也没给他博到任何同情分。这七年半,想必是在法律框架里掂量过的。 但公众的疑虑,也实实在在。这份量刑,能否抵得过那份蓄意的凶残?那两万块钱,能否抚平无妄之灾带来的创伤?法律是冷静的尺子,量得出刑期,却量不尽人心的后怕与愤慨。 这件事,从头到尾是场悲剧。感情纠纷,猜忌,仇恨,最后泄向了一个完全无关的人。凶徒伏法,受害者惊魂,而那个被恨错了的宋某,恐怕也要长久活在“如果当时是我开门”的阴影里。 你觉得呢?这七年六个月,是罚当其罪,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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