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在美容院做SPA,她一丝不挂趴在床上,身上只盖了条小毛巾,谁料,店家竟给她安排了一名男技师,女子顿时惊惶失色,大喊自己不接受男技师,店长却阴阳怪气,说女子孤陋寡闻,去医院不也有男医生?这小伙也就20出头,都能给你当儿子了!人长得还帅,还看不上你呢!这一番话让女子恼火不已。 黄女士这两天肩颈不太舒服,就来到一家美容院,准备好好放松一下。 她是这家美容院的常客,还专门在这办了会员卡,一进门可谓轻车熟路。 更衣室里暖气很足,黄女士按流程褪去身上的衣物,后趴在按摩床上,等待按摩,女店长给她盖上了一条小毛巾。 朦胧中,黄女士听见推门声,应该是技师进来了,她就交代了几句话。 没想到,对方回了一句"好"之后,却让她浑身一僵,那是是男人的声音! 黄女士吓坏了,此时的她正一丝不挂趴在床上,身上只有一条小毛巾遮挡,怎么能给她安排男技师服务? 她立马大声表达不满,说我不接受男技师!你们安排之前为什么不争得我的同意? 然而,女店长听后却话里有话地说:咋就不能接受男技师呢?不要这么孤陋寡闻嘛!你去医院不也有男医生,去洗脚也有男的,这不都很正常,有啥大惊小怪的呢? 说完这些,女店长又阴阳怪气补充道:我们店这小伙才20来岁,长得也帅,都能当你儿子了,有什么好避讳的?人家看不上你的! 虽然女店长最后答应给她换女技师了,但她说的那些话,让黄女士无法释怀,她不想要男技师有错吗?女店长为什么要如此咄咄逼人? 她带着满肚子的委屈,哭着给丈夫打去电话,后来丈夫胡先生赶到店里,和女店长理论起来。 胡先生也是满腹怒火,他问女店长,这件事你知道错了不? 女店长嘴也是硬得很,一直强调自己没错,在她们老家,男女互按很正常! 胡先生一听,说我不管你们老家是什么样,在我们南方,你必须提前问一下顾客接不接受异性服务?这是对顾客的尊重!如果顾客拒绝,你也不能阴阳怪气,这是教养问题。 后来记者上门采访,店长表示,我们都11年老店了,干的是正经按摩生意,男技师女技师都是一样的。 而且事发时,黄女士身上盖有毛巾,隐私部位男技师是看不见的,结果刚要服务她就跳起来报警,我们只能退了这次的钱请她走。 记者追问关键问题:女士脱了上衣,安排男技师不需要提前告知吗? 店长却说,是黄女士自己没提前告知,你要不想要男技师,提前告诉我们一声不就完了? 当被质疑言语侮辱问题时,店长表示,我原话说的是20岁小伙子跟咱儿子差不多了,我也在里头全程看着,你尽管放宽心去做,怎么就不安全了? 不过,店长最终还是低下头,承认安排男技师是她的错,下次肯定先问顾客意见。 胡先生一看店长道歉了,火气也消了,夫妻俩接受了道歉。 有人说,一句话“我给您换个女的”,就能解决的事,不干。她非得和顾客杠,还阴阳怪气,这是正常生意人干的事吗? 肯定也是11年来没遇到过反对的,店长都认为是件很自然的事了,所以也就没提前问她。这下店长长记性了,哪怕反对的只有万分之一,也必须事先要征得同意。 不管怎样,既然是消费者,顾客就有选择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店家提供按摩服务时,没有履行对消费者黄女士的性别选择权告知义务,直接安排男技师进入按摩房,严重侵犯了黄女士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美容院在黄女士已脱衣并处于私密状态前,没有询问其她对技师性别的偏好,甚至在黄女士明确拒绝男技师后仍以“正规服务”为由辩解,实质上是将经营者的服务便利置于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之上。 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第1030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黄女士的裸背状态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美容院未经同意安排异性技师进入,构成对隐私权的直接侵犯。 店家在纠纷中使用的“孤陋寡闻”“小伙子看不上你”等言论,进一步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侮辱。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黄女士因此产生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