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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创新实践

转自:法治日报

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是传承中华文脉、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关键举措。当前,我国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取得明显成就,但由于文化遗产法治保护跨学科、跨区域的内在复杂性,还需在体系化、精准化、专业化上进一步提升。一、文化遗产法治保护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从立法层面看,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与协调性还需加强。现行法律以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缺乏统一的“文化遗产法”,文物与非物质文化的分类方式层次感不强,各类别间存在交叉。此外,随着文化遗产范围扩大,现行法律体系在保护范围、力度及理念上还需与时俱进。从执法层面看,执法保障与协同性还需加强。一方面,基层执法仍存在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协同机制存在横纵向障碍。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多元化、权责不对称”的弊端没有完全解决,跨区域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为原则性条款,对非遗关联遗迹破坏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立案风险低、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从司法层面看,专业化审判与规则供给还需加强。在审判机构专业性方面,文化遗产案件常涉及文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交叉问题,但当前专门法庭普遍未建立与文物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的联动机制,以致证据调取、损害评估等环节受阻。在裁判规则供给方面,涉及非遗的民事案件主要以著作权法为裁判依据,对非遗权利主体认定规则缺失,实践中容易忽视非遗的集体创作、活态传承特性。总体来看,面对层出不穷的文化遗产新型案件,法官裁判的精准性还面临较大考验。二、破解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困境的路径参照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环境资源法治保护与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在思想同源性、问题同构性、目标趋同性上深刻契合,是破解当前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困境可具操作性的本土化路径参照。其一,专业化审判机构实践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专业化审判机构设立的核心目的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旨在通过专业化司法审判机制,高效、公正解决各类环境资源纠纷,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强国战略的支柱,同样需要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国家战略。文化遗产保护具备机构专业化的基础条件。环资法庭的设立依托于环境法学的学科独立与法律体系完善,文化遗产学科理论基础以及规模庞大的规范群可以支撑专业化审判。并且,从基层实践探索看,全国多地已探索开展文化遗产巡回法庭等建设,为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奠定了组织雏形。其二,环境资源执法领域成熟机制具有参考价值。在智慧监管技术层面,生态环境部门的卫星遥感、AI违法识别、物联网证据链技术体系,可运用至文化遗产执法领域。在联合惩戒层面,环境信用的“黑名单—跨部门惩戒—修复机制”闭环机制可转化为文化遗产领域惩戒体系。三、探索完善文化遗产法治保护的具体路径针对前述困境与挑战,笔者认为,我国文化遗产法治保护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典范,以构建整体性机制为导向,探索推进立法法典化、执法一体化、司法专门化。首先,可考虑推进文化遗产立法“法典化”。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完善文化遗产立法具有一定参考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功能在于构建“中华文明根脉守护体系”,这与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功能相似,二者的承载功能近似。在具体设计上,一方面,可以注重体系整合与价值统合,整合分散的上百部法规规章,确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核心概念体系、政府核心职责、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社会参与机制等,统一保护理念与标准,填补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空白,强化对国际公约义务的国内法承接;另一方面,有必要强化可操作性与制度衔接,细化各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梯度,确保与刑法、行政处罚法、民法典等法律有效衔接。其次,可考虑构建文化遗产执法“一体化”。一是强化党委领导下的高位统筹协同。完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链条,畅通公众举报、投诉、建议渠道,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强化职能部门间的无缝协同。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文化遗产执法协同信息平台,深化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研判、案件协查全方位协作。三是强化区域协作的深度协同。推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国家线性或集群遗产区域内遗产认定标准、执法尺度的统一与互认,建立科学合理的区域间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协作区共建区域文旅品牌,增强各参与方协作的内生动力和可持续性。最后,可考虑推进文化遗产司法“专门化”。一是渐进推动专门机构建设。比如短期内可总结“长城文化保护法庭”“云冈文化保护法庭”等专业化法庭建设的有益实践,借鉴环境资源法庭建设的成熟经验,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或案件较多地区推广设立“文化遗产法庭”,将文化遗产案件实行“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模式,统一裁判理念与尺度。未来根据实践需要,可考虑围绕设立跨行政区域专门法庭或专门法院作一些调研和论证,力求找到一条契合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长效化的方法路径。二是构建关键配套制度。比如建立省级(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司法专家库,涵盖考古学、文物修复、非遗技艺等领域,满足专业化审判需要。大力推行专家参与制度,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吸纳专家陪审员参与,探索设立“技术调查官”职位,提升专业化保障水平。三是深化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如建立专门审判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文化遗产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调取、专业咨询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审判执行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生效裁判执行联动机制,确保判决确定的修复、赔偿、禁止令等责任落到实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根脉。保护好文化遗产,就是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我们要以系统思维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制度机制深度耦合,在法治轨道上守护民族瑰宝、赓续中华文脉,为文化强国建设注入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