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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操课间活动打架受伤,法院判了:学校无责! 13岁的王某与16岁的朱某因

学生课间操课间活动打架受伤,法院判了:学校无责! 13岁的王某与16岁的朱某因假期私人矛盾,在学校厕所突发肢体冲突,王某击打朱某背部致其受伤,朱某当日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200余元。 因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朱某将王某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王某及其父母承认侵权并愿意赔偿,学校则抗辩已第一时间制止冲突、协助救治并配合调查,已尽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父母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对朱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000余元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涉案冲突具有突发性、隐蔽性,超出学校合理预见范围,校方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且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未举证学校存在过错,故判定学校免责。 此案判决精准划定了校园伤害责任的法律边界,彰显了“权责对等”的法治精神,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打破了“学生在校受伤即学校担责”的惯性认知,明确学校负有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无限监护责任,拒绝“唯结果论”的归责逻辑,避免过度加重学校负担而导致教育活动“畏首畏尾”,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松绑。 法律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归责原则差异化设计,尽显立法智慧——8周岁以下适用“过错推定”,8-18周岁适用“过错责任”,既保障了低龄学生的特殊权益,又要求高龄学生及家长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契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 判决强化了家校共治的责任理念,明确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责任的首要主体,倒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而非将教育管理责任全盘转嫁学校;同时也给学校敲响警钟,需通过完善矛盾排查机制、加强课间巡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以扎实履职规避风险。 校园安全是系统工程,唯有学校依法履职、家长尽责监护、社会协同发力,才能在保障学生权益与维护教育秩序间找到平衡,构建既安全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校园环境,让法律成为校园治理的清晰指引而非简单追责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