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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一男子和有家庭的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还常去女方出租屋同居,男子在出租屋

云南玉溪,一男子和有家庭的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还常去女方出租屋同居,男子在出租屋时,被女方的外甥撞见,外甥质问二人的关系,男子心虚想走被拦住,两人争吵后外甥动手殴打、掐脖,还拿水果刀威胁。男子害怕,从三楼跳下致九级伤残,住院40多天,花费诸多费用。外甥只给了2008元,男子咽不下气,将外甥告上法庭索赔36.4万余元,法院最终这样判。 据深圳新闻网、红星新闻报道: 2024年6月,36岁的杨某和43岁有家庭的周某成了情人,杨某常去周某出租屋。 10月22日晚,杨某在出租屋喝酒时,周某外甥赵某来了,赵某发现不对劲,质问二人关系,杨某心虚想走被拦,两人吵起来。 赵某刚一推开门,就瞧见杨某和周某那暧昧的场景,顿时火冒三丈,大声质问杨某,你跟我小姨什么关系,怎么在她屋里。 杨某眼神闪躲地说,就普通朋友,来坐坐。 赵某哪能信,提高音量说,普通朋友大晚上坐这喝酒,你当我傻。 杨某心虚得不行,想着赶紧走,就说,我还有事,先走了,说完就想往门外冲。 赵某一把拦住他,说,别想走,把话说清楚。 两人就这么吵了起来,赵某情绪越来越激动,直接动手殴打杨某,一拳打在杨某头部,杨某脑袋嗡的一下,还没反应过来,又一拳打在鼻部,顿时受了伤。 赵某还不解气,一把掐住杨某脖子,把他按在墙上,杨某感觉呼吸都困难了,拼命挣扎。 赵某又把他推回屋内,在屋里四处找东西,拿起一把水果刀,指着杨某说,今天你不说清楚,就别想好过。 杨某看着这架势,心里想着,这下完了,得赶紧想办法逃出去。 他瞅准机会,趁着赵某一不留神,冲向窗户,直接从三楼跳了下去。 砰的一声,杨某重重地摔在地上,疼得他在地上打滚。 杨某这一摔可摔得不轻,被诊断为九级伤残,住了40天,花了好几万块钱。 这期间,赵某只给了2008元,这点钱对于杨某的损失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杨某躺在床上,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自己受了这么大的罪,赵某就给了这么点钱,不行,得让他赔偿。 杨某一纸诉状,把赵某给起诉了,要求赵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 赵某无故殴打、威胁杨某,导致杨某为了躲避伤害从三楼跳下受伤,赵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杨某和自己小姨有不正当关系,自己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道德才动手的,而且杨某自己选择跳楼,应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和有夫之妇周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这种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但这绝不是赵某可以殴打、威胁杨某的理由。 赵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 赵某殴打杨某头部、鼻部,还掐其脖子,又拿水果刀威胁,直接导致了杨某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选择跳楼逃生,赵某的行为,和杨某的受伤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赵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杨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当遇到赵某的殴打和威胁时,他没有选择报警等理性的避险方式,而是直接从三楼跳下,这种避险方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自己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最终判定杨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60%的责任。 经过计算,赵某需要赔偿杨某18.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赵某发现自己的小姨和杨某有不正当关系,心里肯定很气愤,这种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他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不仅伤害了杨某,也让自己陷入了法律纠纷,实在是得不偿失。 杨某和有夫之妇发展成情人关系,这种行为伤害了赵某小姨的家庭,也让自己的名誉受损,还落得个伤残的下场,真是自食恶果。 遇到问题应该冷静处理,通过沟通、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 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赵某如果当时能够克制自己的情绪,和杨某好好谈一谈,或者找其他长辈来调解,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杨某也应该遵守道德规范,不要去破坏别人的家庭。 如果他能及时止损,也不会陷入这样的困境。 赵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杨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他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杨某在面对危险时,没有采取正确的避险方式,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