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男子再婚后,和妻子约定各自抚养各自的婚前子女,日子过得还算平稳。可谁知好景不长,男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儿子和继母闹的不可开交。继母一气之下把儿子告上法庭,声称男子生前给儿子转账20余万元,用于儿子的婚房购置和彩礼,这些她都不知情,侵害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继子退还。法院审理后,结果出乎继母的意料。 2007年,离异带娃的王某再婚娶了张女士,两人都是二婚,各自带着跟前任的孩子过日子。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两人婚前就商量好,各自抚养自己的婚前子女,婚后互不干涉对方孩子的抚养事宜。 就这样,日子平平稳稳过了十几年,两人倒没闹过什么大矛盾。 王某心里一直记挂着亲生儿子陈某,看着儿子渐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买房、给彩礼都是不小的开销,他心疼儿子,想着多帮衬一把。 后来趁着手头宽裕,王某分两次给陈某转了总共20多万,也算是他这个父亲的一点心意,让儿子用来购置婚房、支付结婚彩礼。 陈某收下钱后,顺利办了婚事,一家人都挺高兴,殊不知,就是这样的父慈子孝,最后给陈某留下不小的隐患。 谁也没料到,安稳日子没过多久,王某就出了交通事故,意外离世。 料理完后事,家里就因为遗产继承的事吵翻了天,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陈某和继母张女士,两个人开启了遗产争夺战,原本还算和睦的关系彻底闹僵。 争执中,张女士偶然得知王某生前给陈某转了20多万的事,瞬间气不打一处来。 她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没跟她商量就擅自转给儿子,根本没把她放在眼里,这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 张女士越想越委屈,干脆一纸诉状把继子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把这20多万全额退回来,还称自己对这笔大额转账完全不知情。 收到法院传票,陈某傻眼了,亲生父亲给儿子转钱,帮衬他成婚,这是父亲的一片心意,怎么就不行了? 从来没听说过,哪个父亲帮忙给儿子买婚房、帮忙给彩礼,事后还要退回的,这不让人背后看笑话吗? 陈某也知道,父亲有稳定收入,这笔钱也没超出父亲的负担能力,他根本没做错什么,坚决不愿意退还。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女士一再强调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毫不知情,希望法院认定这份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款明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非日常家事范畴的大额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但并非所有单方处分行为均属无效。 本案中,王某转账的20余万元虽属其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处分目的是帮衬亲生儿子陈某购置婚房、支付彩礼,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合理帮扶,并非恶意转移财产或损害夫妻共同利益。 从客观事实来看,王某收入稳定,案涉款项未超出其经济负担能力,未对家庭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损耗,也未影响张女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处分行为符合家庭伦理中父母扶持子女成家的普遍认知,未突破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合理性边界,不应简单认定为侵害张女士财产权益的无效行为。 同时,张女士主张对大额转账完全不知情,与二人共同生活十几年的实际情况不符,缺乏合理性。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与陈某系亲生父子,王某在陈某婚期节点转账帮扶,本质是履行父亲对子女的亲情照料义务,该赠与行为的目的正当、内容合法,完全契合公序良俗原则。 反观张女士主张赠与无效,其核心依据是王某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且案涉赠与不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无效情形。 陈某作为受赠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父亲的帮扶行为符合家庭共同意愿,主观上无过错,赠与合同自款项交付时即成立生效。 因此,法院认为,就算王某没跟张女士商量,但无权处分并不代表赠与合同无效,理应认定案涉赠与行为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这个结果,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旧维持了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