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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入职某公司时自愿放弃社保,改为每个月领1400元社保补贴。两年后男子以

深圳,男子入职某公司时自愿放弃社保,改为每个月领1400元社保补贴。两年后男子以公司没给他交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他应缴未缴社保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共计142110.30元。 据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6月,辽宁抚顺新宾县的王某和深圳某资源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深圳给王某开通了社保账户。 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提倡高效工作,不提倡加班,每天的工作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有额外工作要加班的,需要找领导层层审批,明确加班任务、督察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间后,才可算作加班。 因个人技能低导致的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造成无效工时的,公司不确认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员工并非在深圳公司办公,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王某的工作地位于大连。 入职后,王某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称希望每个月到手工资能高一些,所以自愿放弃社保,将原本每月交社保的1400元发放到他的工资里。 2025年8月22日,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入职以来,两年时间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交社保,他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天后,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函》,明确王某递交的申请报告里自愿放弃交社保,且公司已经将这部分钱以工资形式发到了王某的工资里。 同时,公司还通知王某,让他五天之内返还岗位,配合公司给他办理社保,退回之前发放的社保补贴。 王某虽然签收了公司的回函,但是他并没有返回岗位,反而是在9月3日,申请了劳动仲裁。 但是,申请劳动仲裁当天,对方就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于是,王某又起诉了公司。 1、公司将社保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王某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可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该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本案中,尽管王某提交了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的《申请报告》,但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公司将社保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王某的做法不合法。 2、公司已经将社保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了王某,是否还需要对王某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保,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3、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是否有依据? 王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加班方式,因个人技能低造成的无效工时,不确认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主张加班费,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加班,如果王某能够证明,公司就需要支付加班费,反之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最终,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的补偿金金额为34812.50元,经核算,实际补偿金额高于王某主张的金额,但为了尊重王某的处分权,确定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4812.50元。 至于加班费问题,王某工作两年多从未对工资、加班费、工资构成提出过异议,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加班事实。 所以,对王某主张以日工资具体金额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公司在10日内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812.50元,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