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莫是一名初三学生,他平时会把把手机悄悄放在学校宿舍内。某一天手机被两位同学给偷走,偷走之后卖掉200元,俩同学一人分得100元,然后跑到学校附近奶茶店喝茶。小莫回来之后,到处摸索手机怎么也没有找到,这才意识到可能被偷走,也不敢告诉老师,无法控制情绪就从宿舍5楼跳下去...... 大风新闻12月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事发之后,学校立刻将小莫送去医院治疗,但是最后还是没有抢救过来。学校赔偿小莫家属15万元,得知真相之后,小莫家属又向另外两名同学家属索赔60万元。 小莫在武宣县念初中,初三那年,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可以携带手机进入校园。但是考虑到方便跟家里联系,小莫还是携带了一只手机,偷偷放在了学生宿舍内。 去年3月份的时候,学校组织活动,学生们都去参加课外活动了,当时只有廖某、覃某等四位同学在教室内逗留,并没有出去。 这一天,正好小莫把手机带出了宿舍,藏在了课桌内。廖某跟覃某无意间就看到这只手机,他俩先是一怔,然后互相想到一个邪恶的念头。 二人一合计,可以把小莫的手机偷走,带到附近商贩处卖掉。毕竟小莫是偷偷带手机过来的,他必定不敢告诉老师,就让他自己吃这个哑巴亏吧。 考虑完善之后,廖某跟覃某二人就把小莫的手机悄悄顺走了,下午第三节课的时候,二人借故跟老师请假离校,到校外真找到了一个商贩,就把手机给卖掉了。 当时二人将小莫的手机卖得200元,一人分得100元。钱款分好之后,二人也没有立刻返回学校,而是在校外的一处奶茶店,喝起了下午茶。 而校内的小莫,在上完课间活动课回来之后,到抽屉里一摸,发现手机弄丢了。小莫心里真的是慌了神,要知道学校是不肯带手机的,所以他也不敢告诉老师这件事。 下午的课程结束之后,小莫神情恍恍惚惚,内心一直在思考手机的事情。心理落差极大,又感觉十分对不起父母,正是因为如此,小莫决定轻生。 回到宿舍之后,小莫爬到了宿舍5楼处,从上面纵身一跃...... 老师们发现小莫跳下来,立刻拨打了120,赶紧给小莫送去医院。但是非常遗憾,小莫被送到学校之后,并没有抢救过来。 见到小莫发生这样的大事,廖某跟覃某二人也意识到是自己不对,又悄悄跑到校外,将小莫的手机给赎回来。然后就跑到相关部门自首,交代了自己作案的全过程。 相关部门先对廖某跟覃某进行行政处罚,处以十日拘留,并且将小莫的手机给追缴归案。而校方也跟小莫的家属达成一致,赔付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 知道廖某跟覃某的所为所为,小莫家属得知,原来他们才是导致自己儿子去世的背后推手,他们将这位同学的父母给上诉了。 根据审核之后判定,廖某跟覃某的行为,跟小莫的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二人也需要对小莫的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判决廖某、覃某的监护人赔偿小莫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5028元。 初三学生偷盗同学手机,让同学内心情绪崩溃并且轻生,偷盗的学生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吗?偷盗学生未满十六周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是重点? 第一、偷盗者未满十六周岁可能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偷盗者年满14周岁,且偷盗行为严重,涉事手机数额高达千元,已经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还是未成年人考虑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偷盗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产生严重后果,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两位同学作为偷盗者,导致被盗同学情绪崩溃,由此可见,偷盗行为跟同学因为情绪崩溃而轻生,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虽然年龄上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还是需要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第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偷盗者,民事赔偿责任是重点。 根据《民典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偷盗者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父母作为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需要对被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跟被害者轻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偷盗同学手机并且专卖获利之后去逍遥喝奶茶,这个行为很严重,而且还直接导致受害者离世,虽然年龄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其父母需要依法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针对此案,大家都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