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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时,看到一名女子长得好看,便想邀请对方

“冤不冤?”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时,看到一名女子长得好看,便想邀请对方喝一杯,因遭拒绝,觉得丢了面子,与对方发生口角,酒吧女服务员见状连忙上前劝阻。怎料,过程中,因被女子推了一下肩膀,男子一脚将酒吧女服务员踹开,一手按住女子的头将女子按在桌上,使劲往女子脸上捶。事后,因致女子轻伤,男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男子认为自己与女子之间系互殴,希望从轻处理。法院这样判! 据悉,今年5月1日晚上11许,男子张某在一酒吧喝酒时,看到同在酒吧喝酒的女子许某。因觉得许某长得比较对味,便想邀请许某喝一杯。 随后,张某端着酒杯走到许某面前,怎料,刚说出了自己的来意就被许某拒绝。 一般人搭讪被拒后,就直接走了。可张某却觉得丢了面子,出言羞辱起了许某。 许某当时就怒了,便与张某吵了起来。 酒吧的女服务姜某见状连忙上前劝阻两人。 怎料,过程中,许某推了一下张某的肩膀后,张某暴怒,一脚将姜某踹开,左手按住许某的头将许某按在桌上,右手握拳狠狠地击打许某的面部,而后将许某推倒在地,离开。 事后,许某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便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不过,张某否认殴打许某,只承认将许某按在桌上并推了许某在地,但还是赔给许某5万元,并取得了许某的谅解。 虽然如此,警方调取了酒吧里的监控,因监控清晰地记录了事发的过程,又有姜某等人的证言,又因经诊断许某右侧颧弓、眼眶下壁、上颌窦前壁骨折及右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警方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立案。 调查中,警方还发现51岁的张某可谓是劣迹斑斑,23岁时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38岁的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42岁时又两次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 警方查明前述事实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张某依旧否认殴打许某的事情,而直到开庭时,面对监控等铁证,张某才承认了殴打许某的事情,并选择认罪认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张某殴打许某,导致许某轻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为,张某虽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称没有殴打过许某,在案件审理中承认,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积极赔偿许某并取得许某的谅解,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1个月。 一审判决后,张某又翻供,表示没有打过许某,将许某推倒也是过失行为,提起上诉。 张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张某与许某之间系互殴,张某是防卫过当。 翻供不是想翻就能翻!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 由于在案的监控录像、证人姜某的证言、许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张某主动搭讪许某一方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期间张某将许某头部按压在桌面上后击打许某头面部,致使许某倒地、受伤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而张某提起上诉的同时,检方也提起了控诉,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张某虽然是自动投案,但是否认殴打许某,即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首,在案件审理中才承认殴打许某的事实,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 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改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 最后,又是赔钱又是坐牢,张某最终可谓是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冲动是魔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