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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女子带着3岁的孩子逛商场时,听人一顿夸,脑子一热,想让儿子当童模便给孩

浙江宁波,女子带着3岁的孩子逛商场时,听人一顿夸,脑子一热,想让儿子当童模便给孩子交了15800元培训费,结果回家路上听到丈夫说失业了,顿时又后悔了!欲全额退款! 据悉,石女士一直没有上班,在家带孩子。石女士的丈夫是做汽车配件相关工作的,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也一直支撑着整个家。 前阵子,石女士的丈夫失业,因为害怕石女士担心,便没有第一时间将失业的事情告诉石女士,而是说休了年假。 不久前,石女士一家三口在逛商场时,被一名自称童模海选负责人的女士叫住,说石女士3岁的儿子看起来很活泼,而且很有范上镜感比较好,可以试镜当童模。 石女士想着儿子平时就喜欢在家唱歌、跳舞,便让儿子试了试。不过并没有通过。 虽然没有通过,但是对方表示还可以复试。 随后石女士又按照对方的要求录了音,走了一遍T台,而这次“老师”说非常好!表示可以签约了!还跟石女士说,当了童模,不仅能够提升孩子的自信心,还能接商单赚钱。 虽然培养费用高达15800元,但石女士见孩子也比较喜欢,又有这么多好处,一咬牙便与对方签了合同。 可令石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签完合同交完钱回家路上,丈夫坦白了,说已经离职了。 石女士想到家庭的收入来源断了,自己又没有工作,日常生活开销就已经是个问题,便后悔给儿子报童模了,便立即联系了对方,希望对方能够全额退款。 因见对方迟迟没有给自己一个确定答复,又见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如签约合同面谈后到上课两个月内,自己提出终止合同的,对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石女士慌了,便求助了媒体。 那石女士与对方签了合同后,能不能以丈夫失业、家庭条件变化要求对方全款退款? 石女士与对方基于自愿签订合同,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石女士如果想要单方解除合同,就需要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理由。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石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显然也不属于法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石女士如果无法与对方协商一致,坚持单方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违约责任也不是说合同约定多少就是多少!违约金的主要功能为填补违约相对方的损失,违约金多少并不是完全由合同约定决定。 石女士刚签完合同交完钱便提出退款,对方几乎没有产生师资调配、场地占用、教材准备等直接成本,实际损失极小甚至为零。此时合同约定的3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最终因此闹到法院,石女士依法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 最后,据悉,石女士目前已经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而且石女士表示对结果也很满意。 虽然如此,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大额消费前,一定要与家人充分沟通,结合家庭收入、负债及收支变动情况评估实际承受能力,避免因冲动消费或信息脱节,给自身带来不必要负担、损失或者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