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一公司人事负责人在法庭上称“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该惊人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社会热议。经了解,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男子请陪产假,8分钟后被开除
本案当事人曹某于2024年10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月薪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11月4日,他以妻子怀孕37周即将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8分钟后,他就收到通知,因“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对此未予回复,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对此回复称:昨天已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仅裁决公司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对曹某其余诉请未支持。
曹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
无证据证明,员工旷工2天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11月1日中午时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所以并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旷工2天的违纪行为。而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进行公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公司已于11月4日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曹某诉请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产假期间工资2943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仲裁后,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资4840余元,所以法院对此不再处理。
最终,长宁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公司向法院陈述了请求改判的事实和理由。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员工旷工2天即可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周五)没有正常工作,后面的双休日也没来加班,11月4日(周一)则交了请假申请,公司料定其当天不会到岗,所以曹某旷工必定超过2天,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曹某入职不久就申请陪产假,本质上是想要借陪产为名不劳而获享受薪资待遇。而且,曹某平时还流露出很强的维权意识,教唆其他员工时刻保留证据,这不是求职者应有的工作态度。
同时,公司还称,据自己判断,曹某在2024年11月初应该已擅自取走了自己的人事资料。11月1日曹某虽曾出现在公司,但应该只是来取走个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虽然是双休日,但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11月4日9点发布解约通知,则是料定曹某当天一定不会出现,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约是完全正当的。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经到岗,此后两天是休息日,公司在周一一早就以曹某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按照公司所谓规章制度,也未达到“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公司方面以主观推测的曹某心理活动作为抗辩理由,显无说服力,至于“员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的观点,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能认同。于是,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刘佳强调,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有的员工自愿加班,就觉得全体员工都有加班的义务,除了抢险救灾等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加班绝不能被当作常态,更不能被视为劳动者的本分。此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本身是法律所鼓励的。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反而指责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实与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极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