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青海西宁,李某和女友汪女士约完会后将她放在路边,汪女士过马路被大货车撞倒,李某既

青海西宁,李某和女友汪女士约完会后将她放在路边,汪女士过马路被大货车撞倒,李某既没报警也没打120,而是当做没看见直接驾车离开。案发后,汪女士的家属不能接受,起诉李某索赔31万。 据红星新闻、齐鲁壹点等报道,汪女士和李某是恋爱关系,今年6月25日上午9点钟左右,李某开车接上汪女士去通海的一个茶园约会。 晚上9点多钟聚会结束,李某开车载着汪女士返回城北区,行驶途中,李某将车停在马路边,9点55分许,汪女士从左侧后门下车,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大货车撞倒。 汪女士被撞后,李某视若无睹,不仅没打120没报警,甚至连车都没下,直接开车离开了。 货车司机冶某发现撞人后赶紧停车,并将汪女士送去救治,可6月27日傍晚5点57分,汪女士还是因救治无效离世了。 后经鉴定,案发时冶某车辆超重、未降低行驶速度,而汪女士过马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在没有确定是否安全时强行过马路。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货车司机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明,冶某驾驶的大货车为周某所有,周某为货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案发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内。 案发一个多月后,汪女士的家属和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汪女士家属709185.25元,其中包括前期赔付的18000元。 双方约定,此次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后期任何法律纠纷都和保险公司及周某无关,和车损赔付无关。 8月,汪女士的家属将李某起诉了。汪女士的家属提出,汪女士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05213.5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那部分,剩余214028.25元加上精神损失费,还需赔偿31万余元。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一、肇事司机冶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案发时冶某车辆超重、未降低行驶速度。同时,汪女士过马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在没有确定是否安全时强行过马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货车司机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冶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汪女士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为周某所有,且周某为货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周某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案发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与汪女士家属达成调解,赔偿汪女士家属709185.25元。 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李某在此事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与汪某系情侣关系,共同聚会结束后搭载汪某回家,这种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 基于二人的情侣关系以及搭载行为,汪某对李某具有高度依赖性,李某应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案发当天晚上,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也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 汪女士被撞后,李某更是连120和报警电话都没打,直接开车离开,未对汪某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对汪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对汪某的死亡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汪女士死 亡,给其家属带来了精神痛苦,李某应该进行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李某按事故总赔偿金额的10%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汪女士家属90521.35元,酌定李某承担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