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女子去世前独子尚小,她担心房子被人惦记,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亲姐名下,让她代为保管,谁料,女子尸骨未寒,亲姐就把房子过户到她儿子名下,女子的小叔气愤不已,哥嫂都不在了,房子是侄子唯一的念想,他姨妈却趁人之危,私吞房子,小叔气不过,协助侄子把女子亲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房子并过户到侄子名下,法院判决亮了。 刘女士和丈夫只有一个儿子,原本他们一家三口幸福美满,可不幸的是,儿子年纪尚小,她和丈夫却双双得了重病。 刘女士真不敢想象,她和丈夫都不在了,留下儿子一人在世上他该怎么办? 为了儿子,夫妻俩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想尽可能地陪伴儿子更多的时日。 可病魔无情,无论他们怎么努力,刘女士的丈夫最终还是撒手人寰。 刘女士的丈夫走了,她的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刘女士最担心的是自己也走了,儿子无依无靠。 更为难过的是夫妻俩为了治病,把积蓄都花光了,他们唯一可以留给儿子的只有家里那一套房子。 刘女士想过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可他年纪还小,刘女士担心房子被人惦记。 刘女士考虑再三,决定把房子过户给亲姐代为保管,等儿子需要再过户回来。 可万万没想到,就在刘女士过世不久,她的姐姐刘某就把刘女士留下的房子偷偷过户到自己儿子孙某名下。 刘某认为,房子妹妹已经过户给她,她有权处置这个房子,她想给谁就给谁,至于外甥他年纪尚小,这个房子他要不要还说不准,先把它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稳妥一些。 也不知道刘女士的小叔子从哪里听到的消息,他知道刘某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孙某名下后,气愤不已,他找到刘某,让她把房子还给自己的侄子冯某。 可刘某却说,那是妹妹留给她的房子,她想给谁就给谁,而且冯某还小,将来要不要这个房子还说不准,说不定是他这个叔叔想霸占侄儿的房子想出来的招数。 刘女士的小叔气愤不已,他没想到嫂子尸骨未寒,她姐姐就趁人之危,把房子占为己有,这不是欺人太甚吗。 小叔子气不过,协助侄子把刘某和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侄子冯某名下。 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后,法官立马看卷了解情况。 原告是父母双亡、财产被占的孩子,这案子不光是争房子,更关系到这孤儿以后的生活和心里能不能好受,一点都不能马虎。 因为原被告是亲戚,直接判可能把矛盾闹得更僵,法院就一边办案一边做保全,先把房子查封了,后来发现房子有贷款,又赶紧查封了被告的其他财产。 等把事实查清楚,法官也考虑到被告确实在情感和出力上有付出,就想着既要保护孩子这个弱势群体,又要保住亲情、修复关系,还得把事儿彻底解决好,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一边跟被告讲清楚法律规定,一边又从亲情道义上劝,引导他们好好把房子的归属问题解决了。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和被告终于谈妥,刘某和孙某得配合把房子过户回冯某名下。 本来这事儿闹不好亲戚就彻底掰了,多亏法院办案有智慧,再加上各方帮忙,总算圆满解决了。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刘女士将房产过户给姐姐刘某的核心目的是委托其代为保管,而非无偿赠与,刘某实际承担着维护未成年人冯某财产权益的监护类责任,其处分房产需以冯某的利益为唯一前提。 但刘某在刘女士去世后,擅自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儿子孙某名下,该行为并非为了维护冯某的合法权益,反而侵害了冯某作为房产实际权利人的财产权。 她的行为违反了本条关于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限制性规定,这也是法院支持冯某诉求的核心法律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即便从赠与角度考量,刘女士将房产过户给刘某的行为本质是附义务的赠与,双方隐含“代为保管、待冯某需要时返还”的约定,刘某作为受赠人负有履行该约定的义务。 但刘某未遵守约定,反而将房产转移给他人,属于典型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本条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冯某作为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行撤销权,要求刘某和孙某返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组织调解促成房产返还,正是对本条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既维护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刘女士临终前满心信任托付房产,亲姐却趁孤侄年幼背信弃义私吞财产,凉薄又自私。 幸好有小叔仗义相助,司法守住公道,不然寒的何止是孩子的心,更是亲情里最基本的良知底线。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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