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年头开个小厂真不容易!张三的润滑油公司刚起步,就因为官网一句“高新技术企业”的虚假宣传,被竞争对手一个举报差点搞垮——2万罚单、订单取消、工资发不出……眼看就要关门大吉。但故事没完!在律师表姐的指点下,他硬是靠“48小时内删帖留证据”“跑科技局开证明”“拿着政策清单去谈判”这几招,愣是从强制执行边缘把厂子救了回来。这个故事告诉你:小微企业踩了坑别慌,法律不只有罚款,更有温度。关键你得懂门道、留证据、会沟通!
第一章:举报短信里的“定时炸弹”
2023年3月的一个深夜,张三盯着手机屏幕上的匿名短信,指尖发凉。短信内容只有一句话:“你公司官网的‘高新技术企业’宣传,我已经举报到区市监局了。”
彼时,他的东营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刚成立5个月,正处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期——为了拿下本地一家大型机械厂商的供货合同,他咬牙投入20万元装修了官网,还听从了代运营公司“为了快速提升官网档次和签约成功率”的建议,加上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签。“当时想着先挂着,等今年申请下来再补手续,哪想到会有人盯着这个举报。”后来张三在袁诗芳律师的办公室里,回忆起这段经历仍心有余悸。
更让他不安的是,短信末尾附带的一张截图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被隐去,但头像与本地另一家润滑油厂老板赵六的常用头像高度相似。“赵六的厂子比我们早成立三年,且本次竞标该机械厂商供货合同的主要竞争对手即为赵六的厂子,之前竞标同一个项目时,他就私下说过‘不会让新厂抢生意’。”张三越想越气,却不敢贸然对峙——没有实锤,贸然撕破脸只会让局面更糟。
三天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李四带着两名同事上门时,张三才算真正见识到“举报”的威力。李四递来的《协助调查通知书》上,明确写着“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随即便要求调取官网后台数据、宣传材料底稿。“张总,我们接到实名举报,称你公司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现在需要依法核查。”李四的语气不容置疑,执法记录仪的红灯在办公室里闪得刺眼。
张三试图解释“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却被李四打断:“有没有认证,不是靠嘴说的。我们会向区科技局核实,现在请配合调查。”看着执法人员拷贝走电脑里的合同草案,张三突然意识到,这场举报或许不只是“虚假宣传”那么简单——如果合同因此黄了,公司账上仅剩的50万元流动资金,连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和工资都不够。他当即向李四说明,将立即删除官网不实内容,并承诺留存相关操作记录,李四表示会后续核查删除情况。
第二章:2万元罚单与“断粮”危机
2023年4月中旬,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时,张三正在和机械厂商的采购经理周经理谈供货细节。电话里,周经理的声音突然冷了下来:“张总,我们刚收到消息,你们公司被市监局调查了?要是涉及虚假宣传,这个合同可能得暂停。”
挂了电话,张三拆开信封,“罚款2万元”的字样像根针,扎得他眼前发黑。他立刻拨通李四的电话,语气近乎哀求:“李科长,能不能从轻处理?我们刚起步,这2万元对我们来说就是救命钱啊!我们在3月15日(举报后48小时内)就删除了官网不实内容,还留存了后台操作日志,绝对没有拖延整改!”
“从轻?我们已经考虑到你们主动删除了不实内容,才按最低标准罚的。”李四的声音里带着一丝不耐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你们这情况,罚2万元已经是减轻处罚了。”“另外,告知书也写明了,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更糟的事还在后面。一周后,机械厂商正式发来《合同终止函》,理由是“供应商存在诚信风险”。张三拿着函件冲进赵六的厂子,却被对方反将一军:“张总,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市监局处罚你,跟我有什么关系?难不成你自己违法,还要赖别人?”赵六的挑衅让张三气血上涌,差点动手,最后被员工死死拉住。
回到公司,财务负责人拿着工资表进来,声音带着哭腔:“张总,这个月工资要发18万元,账上只剩32万元了,但下个月还有15万元的原料款要付,如果现在交了罚款,资金链就彻底断了。”“有三名老员工已经来问,要不要提前找工作……”
看着财务负责人递来的离职申请,张三第一次感到绝望。他蹲在办公室角落,烟一根接一根地抽,烟灰缸很快堆满了烟蒂。“当时就想,要不干脆倒闭算了,省得连累员工。”但转念一想,跟着自己干的15个员工里,有一半是从老家过来的亲戚,要是厂子倒了,他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个念头,让他又重新站了起来。
当晚,他想起在北京嘉文律师事务所做合伙人的远房表姐袁诗芳,立刻拨通了她的电话。电话里,他的声音沙哑,语气急促:“姐,求您帮帮我,我不想让厂子就这么没了。能不能先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还有没有转机?我们在举报后48小时内就删了官网内容,还留了后台日志,之前也准备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材料,只是没到申请时间,这些能不能作为证据啊?”
袁诗芳在电话中初步了解了情况后,建议他:“你先别急,明天一早把处罚告知书、官网截图、后台删除日志,还有之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材料发给我看看。咱们是一家人,别说钱的事,我先帮你把方向捋清楚。”
第三章:律师调查里的“反转线索”
第二天,张三按照袁诗芳的建议,将材料扫描发送了过去。袁诗芳律师初步审查材料后,注意到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举报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是公司是否真的“无意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她回复邮件指出:“三儿,你说赵六可能是举报人,有证据吗?另外,你们之前说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没有提交过材料?还有你提到的后台删除日志,一定要确保能清晰显示删除时间和内容,这是证明及时改正的关键。”
张三猛地想起,去年12月,他曾让行政专员准备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步材料,但因为公司刚成立,不符合“成立一年以上”的硬性条件,只是先做了前期调研和部分材料准备。“我当时只是让员工提前准备,没想到代运营公司直接挂上去了。”他立刻赶回公司,翻出了当时的工作邮件和内部会议纪要,其中明确写着“待公司成立满一年后正式提交申请”,同时找到了3月15日的后台删除日志,日志清晰记录了操作时间、执行人账号及删除的“高新技术企业”宣传模块快照。
尽管无法正式申请,但袁诗芳认为:“你们有明确的申请意向和准备工作,结合你公司在举报后48小时内即删除不实内容并留存后台操作日志的行为,这与无申请意向、拒不改正的完全虚假宣传有本质区别。”她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了区市监局的《举报登记表》——登记表上的“举报人”一栏,虽然写的是“匿名”,但联系电话的后四位,与赵六公司的座机号后四位存在重合。“这虽不能直接证明是赵六所为,但结合赵六公司与你公司的竞争关系、举报时间与竞标关键节点的关联性,存在因恶意竞争发起举报的合理怀疑空间。”袁诗芳的话,让张三既愤怒又庆幸——愤怒的是可能存在的恶意竞争,庆幸的是终于找到了反击的线索。
随后,袁诗芳远程指导张三自行去区科技局调取了记录,确认张三的公司虽不符合正式申请条件,但科技局工作人员同时提供了书面记录,载明你公司咨询时间、咨询内容及领取申报指南的签字确认信息,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确实来咨询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并领取了申报指南”。“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你们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性违法,而非‘故意虚假宣传’,这和市监局初步认定的‘故意违法’有本质区别。”袁诗芳将这些证据整理成《法律意见书》的框架,由张三自行递交给了区市监局,但得到的回复却让他们失望——市监局坚持认为“是否申请不影响已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仍维持2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表示将对你公司删除不实内容的后台日志及科技局咨询记录进行核实,但暂未改变处罚意向。
第四章:强制执行前夜的“生死谈判”
2023年6月,张三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提起诉讼——不是不想,而是没钱请律师打官司,更怕打官司的时间拖得越长,公司死得越快。他抱着“先凑钱交罚款,再慢慢找机会”的想法,四处借钱,却屡屡碰壁。直到7月初,区市监局发来《催告书》,要求他在10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才慌了神。
“姐,市监局要申请强制执行了,我该怎么办?”电话里,张三的声音带着哭腔。袁诗芳在电话中指导他:“你现在就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带着我们之前整理的那些证据,自己去区市监局找执法科室负责人王五——也就是李四的上司,进行沟通。你可以引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原则,说明企业实际困难,重点强调你们已经改正错误,且在举报后48小时内即完成整改并留存后台操作日志,同时有科技局的咨询记录佐证申请意向,这些都能证明违法情节轻微。”
张三鼓起勇气,带着《法律意见书》和公司的财务报表赶到区市监局,找到了王五。“王科长,我的公司现在已经快倒闭了,要是强制执行,不仅拿不到罚款,还会导致15个员工失业。而且我们已经改正了错误,在举报后48小时内即完成整改并留存后台操作日志,同时有科技局的咨询记录佐证申请意向,完全不是故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现在我们已经改正了错误,且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真实意愿,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指导的方式,而非强制执行。”
王五看着报表上“本月净利润-5万元”的数字,沉默了很久。其实他心里也有顾虑——之前收到袁诗芳指导整理的证据后,他曾和李四讨论过是否要重新考虑处罚,但李四坚持“执法要讲原则,不能因为企业困难就放任违法”。“张总,我知道企业不容易,但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要是轻易撤回,会影响执法权威。”
“执法权威不是靠‘一刀切’的处罚建立的,而是靠公平公正的处理赢得信任,正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所强调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同时,东营市河口区市监局2023年印发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河口市监〔2023〕XX号)中,明确将‘小微企业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列为不予处罚考量情形。”张三按照袁诗芳事先指导的内容继续说道,“您看,这份《关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明确写着‘对小微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的公司是小微企业,其行为属过失且轻微,又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要是能给我们一个机会,不仅能保住一家企业,还能体现执法的温度。”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法院那边传来消息——区市监局已经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审查材料。袁诗芳在电话中指导张三:“你现在就带着所有证据去河口区人民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赵刚,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一定要把后台删除日志、科技局书面记录和河口区的不予处罚清单都带上,这些是证明情节轻微的关键。”
张三赶到河口区人民法院,找到了承办法官赵刚。他按照袁诗芳的指导,诚恳地说道:“赵法官,我们公司现在真的很困难,如果强制执行,厂子可能就保不住了,十五个员工也会失业。我们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了,在举报后48小时内就删了不实内容,还留了日志,之前也咨询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真的不是故意违法,能不能请法院帮我们协调一下,让市监局给我们一个改正的机会?”
赵刚法官仔细翻阅了证据,尤其是看到公司内部关于“待成立满一年后正式申请”的会议纪要及3月15日的后台删除日志时,点了点头:“你说得有道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个案子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在合法性上虽无明显不当,但考虑到企业确有改正意愿且违法情节轻微,若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原则’精神,且结合东营市河口区对小微企业的容错政策,应优先考虑教育指导而非强制执行。”
第五章:司法建议救活15个家庭
2023年7月20日,河口区人民法院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明确指出:“某润滑油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过失且情节轻微,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的考量情形。司法建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你局重新审议涉案处罚决定,若经核实无误,可考虑撤销原决定,通过教育指导的方式规范企业行为。同时,司法建议中特别提及该公司提交的后台删除日志、科技局咨询记录,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及时改正”和“申请意向”,应作为重新审议的重要依据。
收到司法建议书的当天,王五召集科室人员开会,同时查阅了公司提交的后台删除日志、科技局咨询记录及河口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致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李四也终于松了口:“之前只看到了‘虚假宣传’的事实,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改正意愿,也没充分结合咱们区里的小微企业容错政策。现在看来,确实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三天后,张三接到了王五的电话:“张总,我们决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且经内部复核程序审议,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们要记住,以后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是再出现类似问题,我们会依法从严处理。后续要是在宣传合规上有疑问,也可以随时来咨询,我们会提供指导。”
挂了电话,张三激动得在办公室里转了三圈,然后第一时间给袁诗芳打了电话:“姐,我们赢了!市监局不罚了!”电话那头,袁诗芳的声音也带着笑意:“这不是‘赢了’,是法治给了企业应有的公平。接下来,你要赶紧把公司的合规体系建起来,别再出这种岔子了。比如建立宣传内容的审核制度,从源头避免风险。”
随后的一个月里,在区市监局的指导下,张三的公司完善了宣传审核制度,设立“宣传内容三级审核制度”:一级审核由行政专员核对宣传内容是否有资质文件支撑,二级审核由财务负责人复核是否存在夸大表述,三级审核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才可上线,所有审核记录留存归档备查,同时与代运营公司重新签订协议,明确“代运营公司提交的宣传内容需经甲方三级审核通过后才可发布,因未审核导致的违法责任由甲方承担”,他还通过线上方式邀请了袁诗芳律师来做“企业合规培训”。2024年初,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终于提交了完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同年下半年,顺利通过了认定,拿到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更让张三意外的是,之前终止合同的机械厂商,在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主动联系他重启合作:“张总,之前是我们误会了,你们能在困境中坚持合规经营,这样的企业我们信得过。”
而另一边,赵六的工厂因其他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24年初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生意一落千丈,最终被迫退出当地主流市场。赵六工厂被调查的行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张三得知消息后,并未感到幸灾乐祸,反而更加坚定了守法经营的信念。
2024年春节前,公司举办年会时,张三站在台上,看着员工们脸上的笑容,眼眶湿润了:“去年这个时候,我以为厂子要没了,是袁律师的专业指导、法院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审慎审查、市监局结合河口区小微企业容错政策的灵活处理,让我们挺了过来。以后,我们要把‘合规’两个字刻在骨子里,不仅要做好润滑油,更要做守法经营的企业。”
台下,员工们掌声雷动。年会后,张三将年会视频发给了袁诗芳,袁诗芳深受感动,将这个故事写成了普法文章。
尾声:一张证书背后的法治温度
2024年3月,张三的公司接到了一笔50万元的订单,这是公司成立以来最大的一笔订单。签合同那天,他特意带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去了区市监局,找到王五和李四:“王科长、李科长,谢谢你们当初给我机会,现在我们终于靠真本事拿到订单了。”
王五看着证书,笑着说:“这是你自己努力的结果,也是我区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以后要是遇到合规问题,随时来找我们,我们不仅要执法,更要帮企业解决问题。”李四也递过来一份《小微企业合规指南》:“之前是我太固执了,没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里的政策,这份指南你拿着,指南中特别标注了河口区小微企业宣传合规的常见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在拿到证书后使用,申请过程中可宣传‘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离开市监局时,张三抬头看了看天,阳光正好。他想起袁诗芳律师说过的一句话:“法治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能在企业困境时伸出援手的温度。”这句话,他记在了心里,也写进了公司的《合规手册》首页。
而袁诗芳则将这个案子写成了普法文章,发布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文末她写道:“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一次不当的处罚可能就是灭顶之灾;而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一次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审慎处理、一份公正的司法建议,可能就能挽救一家企业。以东营市河口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为例,该清单的落地让更多小微企业在首次轻微违法后,有机会通过改正获得教育指导,而非直接面临处罚,这正是地方政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当法律的刚性与执法的柔性相遇,当司法的公正与企业的努力结合,才能真正构建起有温度的法治营商环境。”
【风险提示】
本文基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案件改编,部分情节已作文学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类似风险时,需特别注意:
一、证据固化要及时:
遇到举报或执法检查时,需第一时间(建议24小时内)留存官网截图、宣传底稿、执法笔录等证据,尤其是“已改正违法行为”的记录(如删除不实内容的后台日志,需包含操作时间、执行人、删除内容快照等信息),避免因证据缺失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如本案中,张三在举报后48小时内删除不实内容并留存后台操作日志,该日志包含操作时间、执行人账号、删除内容快照等信息,成为证明“及时改正”的关键证据;若未留存该日志,即使实际已改正,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被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时改正”是不予处罚的关键要件,证据是证明“及时改正”的核心。
二、举报线索要核查:
若怀疑举报存在恶意(如竞争对手打压),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举报登记表(需注意:匿名举报的身份信息可能不予公开,但可核查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细节),如本案中,张三申请公开后发现举报电话后四位与竞争对手公司座机号重合,结合竞争关系、举报时间等,形成恶意举报的合理怀疑,虽无法直接认定,但可作为执法机关考量处罚幅度的参考因素。企业亦应尊重他人正当行使举报权,避免将正常的市场监督误判为恶意举报,唯有确凿证据方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
三、行政沟通讲策略:
面对处罚时,切勿直接拒绝或拖延,可寻求专业律师指导后,由企业自行与执法机关沟通,结合企业实际困境(如资金链、员工就业情况)和法律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如本案中,张三在律师指导下,不仅提交了后台删除日志、科技局咨询记录等证据,还援引了东营市河口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关于小微企业容错的规定,更易获得执法机关理解,争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方式,避免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四、时限红线不能碰:
对处罚决定不服时,需牢记“60日行政复议期、6个月行政诉讼期”的时限(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需特别注意,即使企业暂时无力承担律师费,也可自行撰写复议申请书或起诉状,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权利;如本案中,张三虽未立即申请复议,但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及时与市监局沟通,为后续协调争取了时间;若收到《催告书》,需在10日内与执法机关沟通,切勿放任进入强制执行,否则可能面临账户冻结、财产查封等风险。
五、合规建设要前置:
企业宣传前,需核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等称号的认定进度,特别要注意认定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标准等硬性指标),未拿到证书前切勿使用,确有申请意向的可宣传“正在申请XX认定”(需留存申请材料作为佐证);可建立如本案中张三公司实施的“宣传内容三级审核制度”,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层审核宣传材料,从源头避免虚假宣传风险;同时,对第三方服务商(如代运营公司、广告公司)发布的内容,必须通过企业内部审核流程,不可直接沿用,如本案中张三公司与代运营公司重新签订协议,明确审核责任,避免后续风险,这比事后应对处罚更有效。尤其要注意对第三方服务商发布内容的最终审核责任仍在企业自身,必须加强管理。
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合规经营是生存的基础,而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是在困境中翻盘的关键。法治的温度,不仅体现在法条的字里行间,更体现在每一次公平公正的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