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女子在影院看完电影,发现裤子屁股后面全是血,可把她吓够呛,她跑到卫生间一看,隐私部位和内裤被血染透了,女子确定自己生理期还没到,血不是自己的,她一看影院座椅上也全是血,她怕有什么传染病,就去医院花140多元做了检查,可影院经理却让她去找把血弄到座椅上的人报销,虽然最终给报了,但女子很不爽,她怕有潜伏期,又花140多做了复查,经理又让她去找保洁报销,直接把女子气炸毛了,她决定追究到底,要求影院再赔自己500元裤子钱。 俞女士是在湖州打拼的东北人,业余时间,就喜欢带孩子去电影院打发时间。 2025年8月份,俞女士带孩子去某影院看了场电影,电影散场时,有人提醒她,她裤子屁股后面全是血。 俞女士大惊失色,尴尬的想钻地缝,她赶紧跑去卫生间,发现裤子后面不但血迹斑斑,连隐私部位和内裤都被染透了。 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生理期到了不知道,所以才这么狼狈不堪,但俞女士一口咬定,她并非月经期,这血不是她的。 她找到影院店长,2人来到俞女士坐过的位置一看,座椅上也殷红一片。 俞女士害怕了,这血不会有什么传染病吧?店长安慰俞女士,如果不放心可以去检查,影院绝不推卸责任,还派影院的杨经理陪同陪俞女士前往医院。 正好杨经理也是东北人,俞女士倍感亲切,心理暖暖的,虽然自己运气不好,看个电影而已,竟遇到这样恶心人的事,但人家影院处理问题的态度,让她很是欣慰。 还好坐在那个位置的不是孩子,毕竟孩子还小,免疫力太弱,真是后怕。 俞女士检查花了140多元费用,暂时并无大碍,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等到了报销环节,杨经理竟让她去找把血弄在座椅上的人。 可把俞女士气的不轻,影院每天人来人往,她去哪里找这个人?这事发生在影院,她找影院报销医药费天经地义,应该是影院出这笔费用,再由他们去找肇事者才对。 俞女士据理力争,最终,杨经理还是给俞女士报销了这140多块钱,过了一段时间后,俞女士心里还是不踏实,怕传染有潜伏期,再次去医院做了检查。 这才检查费还是140多块钱,当俞女士再去找杨经理报销,对方再次发难,让俞女士去找保洁保险。 杨经理说,电影院的卫生承包给保洁公司了,保洁没打扫干净座椅,责任不在影院。 这次,彻底把俞女士惹毛了,她本来不想把事闹大,可她觉得影院欺人太甚。 虽然最终杨经理还是同意把钱给她,但这是在她说要去相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下,对方才不情不愿掏钱。 这次,俞女士不准备就这么算了,既然影院斤斤计算,那她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它不光要求影院赔偿医药费了,还得赔她的裤子。 俞女士要求影院赔偿她500元裤子钱?还有150元医药费,一共是650元。 对于此事,杨经理觉得可能有误会,他并没有说不报销医药费,只是他需要请示领导,得走个流程,所以才导致俞女士不乐意了。 而且,杨经理对让俞女士找保洁一事也矢口否认,他说他要去找保洁,因为公司把卫生承包给保洁公司了,这费用当然得他们承担。 最终,杨经理也报了警,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血是一个初中女孩看电影时,可能来月经不知道,沾染在座位上了。 最终,杨经理转给俞女士650元钱,这件事才收场。 俞女士在影院的遭遇实在闹心,本是放松观影,却因座椅上的血陷入恐慌与麻烦。 影院起初态度尚可,可后续报销环节却一再推诿,先让找“肇事者”,又让找保洁,把责任踢来踢去,实在不妥。 影院作为公共场所,有保障顾客安全与权益的责任,不能因卫生外包就撇清关系。 好在最终俞女士坚持维权,影院也认识到问题,给予赔偿。这也提醒大家,遇到权益受损别轻易妥协,同时商家更应主动担责,别让顾客寒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影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保障座椅清洁卫生的法定责任,避免顾客接触污染源或潜在健康风险。 座椅残留血迹未及时清理,属于卫生管理疏漏,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即使血迹是第三方初中女孩造成,影院仍需先行承担补充责任。 杨经理要求俞女士自行找“肇事者”或“保洁公司”索赔,属于错误转嫁责任。法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需先担责,再向第三方追偿。 卫生外包给保洁公司不能免除影院法定义务,因保洁行为属影院经营管理的延伸。 医疗检查费,两次共约300元,因接触不明血液产生的健康风险评估费用,属于合理必要支出,影院应全额赔偿。 衣物损失500元裤子,血迹导致裤子污损无法使用,应该赔偿。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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