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刺警!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男子作为家属代表,被派出所传唤接受调查。结束后,因天色已晚,距离还有点远,男子提出让民警送他回家,却遭到拒绝。回家后,男子借酒消愁,竟然生起了报复之心,当天晚上他持刀把民警刺成轻伤。法院审理后,直接认定男子构成故意杀人,判决有期徒刑8年。有人却觉得男子的要求合情合理,判八年太重了。 男子刘某没想到,只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结果因为一时冲动,让自己身陷囹圄。 事情要从一场家庭纠纷说起。刘某的妻子和别人起了冲突,作为家属代表,他被当地派出所传唤过去接受调查。 配合警方工作本是公民的义务,刘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回答了相关问题,全程都还算配合。 等调查全部结束时,天色已经完全黑透了,想到自己家离派出所还有不短的距离,刘某便盘算着让民警送他回家。 于是,刘某向给他做笔录的民警王某提出请求,让王某开车送他一程,没想到,为人民服务的民警王某竟然拒绝了他。 原本就配合调查跑了大半天有些疲惫,现在这么合情合理的要求还遭到拒绝,刘某心里顿时涌上一股火气。 为了发泄心中的气愤,他忍不住对着民警说了几句难听的话,言语间带着不少辱骂的意味。 不料,民警见刘某辱骂执法人员,也没惯着他,当即决定对他的辱骂行为又做了询问笔录。 这一下,刘某更是火上浇油,心里的委屈和愤怒一股脑地涌了上来,只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对拒绝他的民警王某更加记恨。 当天晚上9点左右,刘某回家后决定借酒消愁,从家里拿出白酒,独自一人拿碗喝了起来。 酒精上头后,原本就激动的情绪变得更加失控,刘某心里的怨气渐渐扭曲成了报复的念头,冲动战胜了他的理智。 当晚12点20分左右,刘某在自家厨房里翻找了一把长长的水果刀,还有两把短刀。 他把长水果刀别在身后的裤腰带上,两把短刀揣进了右边的裤兜里,随后骑上电动自行车,直奔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门口,刘某发现值班室里人太多,没找到合适的下手时机,只能在门口蹲守,等待民警王某下班,或者人少的时机。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等待了一段时间后,刘某瞅准了一个机会,猛地冲进派出所,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朝着王某就刺了过去。 王某猝不及防,被刘某刺伤,好在反应及时,没有造成生命危险。 经过司法机关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刘某很快被警方控制,还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因不满被拒和受批评,产生了杀害民警王某的明确报复念头,而非单纯伤害意图。 而且,他事先准备三把刀,深夜蹲守派出所等待下手时机,主动冲向王某实施持刀刺杀,属于有预谋的杀人行为。 虽然结果仅造成王某轻伤二级,但也属于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属于袭警,社会危害性较大。 考虑到犯罪未遂,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有期徒刑8年。 判决结果公布后,很多人觉得判决有点重,刘某配合调查后,晚上要求民警送回家,这合情合理,民警多帮衬一把也没什么。 还有人认为,派出所民警当时要是能好好沟通,而不是直接拒绝,也不会激化矛盾,民警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但也有人认为,持刀刺警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挑战执法权威,必须严惩。 其实,民警拒绝送刘某回家不构成重大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国执法实践中,民警核心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办理案件,“护送配合调查人员回家”并非法定强制义务,仅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便民协助。 刘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约车、出租车等合法方式返程。 民警有权基于执法资源、工作安排等因素拒绝,该拒绝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构成过错。 相反,刘某因被拒而辱骂民警,已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民警对其辱骂行为制作询问笔录,属于合法履职。 即便民警在沟通中可能存在态度不够温和的情况,也不能成为刘某后续持刀刺警的免责理由。 综上,刘某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判刑,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