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晚上回家忘带钥匙,通过平台预约了26元上门开锁服务。开锁师傅上门后称锁具结构复杂需强行更换,女子想着26元开锁,换锁也不会贵便答应了。可换好锁后,师傅列出费用清单,要求女子支付1300元,这价格是原本26元的50倍,女子当场傻眼。 当天晚上,王女士下班回家,摸遍全身才想起钥匙忘在公司。她站在家门口,看着漆黑的楼道,心里直发慌。打开手机翻找开锁服务,特意挑了家评价好、价格便宜的,26元上门开锁,多划算。 师傅来得挺快,背着工具包就上来了。王女士刚想开门,师傅蹲下看了两眼就说,你这锁是特殊结构,开不了。 王女士说那换个人吧,师傅立马说,我干这行十年了,开不了的锁别人也开不了,王女士累了一天,又怕半夜折腾,就同意换锁了。 师傅动作麻利,三下五除二就把旧锁拆了。王女士站在旁边,看着师傅从包里掏出新锁芯和门把手,心想换就换吧,反正也没多少钱。 谁知道装完锁,师傅掏出一张清单,上面写着锁芯588元,门把手288元,夜间服务费200元,还有上门费什么的,总共1300元。 王女士当时就懵了,26元怎么变成1300元了? 师傅说,页面上写着,特殊锁具要加钱。王女士翻出手机仔细看,才发现26元下面有行小字,写着特殊锁具价格另议。可这字实在太小了,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 王女士说太贵了,我不要了。师傅立马变脸,说锁都换了,你现在说不要?信不信我报警说你破坏我财物? 王女士一个女人,大半夜的,也不敢跟师傅硬来,只好把钱付了。 第二天,王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这钱花得太冤枉了。她把这事发到网上,想问问大家该怎么办。 没想到商家立马跳出来,说王女士就是嫌贵想反悔,还说页面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她自己没看清楚。 王女士直接向平台投诉,平台受理后,说可以退还部分费用作为补偿。 王女士觉得不够,又向市监局反映,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打12345热线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说:页面上确实标明了特殊锁具价格另议,王女士下单就等于同意了这个条款,师傅上门后也跟王女士说过,这个锁比较复杂,需要换锁,王女士当时也没反对。 王女士说,标注的价格不醒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师傅上门后也没有明确告知换锁的具体费用,直到装完锁才拿出清单,这明显是在坑人。 平台方表示,对于王女士的投诉,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争取给王女士一个满意的答复。 商家在平台标注26元开锁服务时,将特殊锁具需加价条款以小字形式置于页面底部,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该法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标明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规格、费用等关键信息。 若商家故意缩小字体、隐藏核心条款,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时下单,则属于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师傅上门后仅口头称锁具复杂需换锁,却未在操作前出示具体费用清单,直到安装完成后才要求支付1300元,该行为直接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服务真实情况,包括费用构成;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师傅未在换锁前与王女士就费用达成合意,则双方未形成有效服务合同。 本案中,师傅单方面定价且未给予王女士拒绝或协商的机会,涉嫌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的规定。 平台作为交易中介,负有审核商家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若平台未对商家价格标注方式进行规范,或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则可能因监管失职被追究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王女士可主张三倍赔偿,即3900元。 市监局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商家未明码标价或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商家主张王女士下单即视为同意特殊锁具加价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若商家无法证明已通过加粗、弹窗等方式提示王女士注意加价规则,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通过模糊定价、隐藏条款等方式获取超额利润。而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往往缺乏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不合理条件。 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怕麻烦,要及时的举报或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