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潘女士想买松子仁,给母亲吃,潘女士问多少钱一斤,摊主说40,称重后说是40一两,潘女士发现价格贵的离谱,就不想买了,摊主恶语相向,另两名“顾客”还帮腔,无奈,潘女士花520元买下。事后潘女士怀疑被骗,帮腔的那两个人应该也是摊主找的托。 10月21日下午3点多,潘女士开车去母亲家,路过甘井子区珍珠泉路,瞅见路边支着个摊子,摆着几袋松子仁。 她想着,母亲最近总说腿软,正好买点回去,让她吃点。 摊主是个五十来岁的男人,操着东北腔,见她凑过来,立马堆起了笑脸。 潘女士问多少钱一斤,摊主眯眼说,五十,算你四十好了。 潘女士一听,四十块一斤?这个价格确实便宜,就蹲下挑了些。 摊主见她犹豫,又从旁边袋子里,抓了把松子仁,说这是特级的,更好高,也按四十卖。 说着,也往旁边几个顾客的袋子里抓了一把,那几个顾客也不吭声,低着头挑。 潘女士没多想,挑了半袋,摊主接过袋子,往秤上一放,说,十三两,五百二十块。 潘女士愣了,啥?十三两?不是一斤吗? 摊主一撇嘴,四十块一两,哪说一斤了? 潘女士这才反应过来,这哪是四十块一斤,分明是四十块一两! 她想把松子仁倒回去,摊主说,问价的时候不问清楚,现在嫌贵?买不起别问! 旁边两个女的,本来也在挑,这会突然搭腔,一个说,就是,问半天不买,耽误人做生意。 另一个更过分,指着潘女士鼻子说,穷酸样,买不起别出来丢人! 潘女士不想和他们当众吵架,就付了五百二十块钱,买走这些松子仁。 回到家,母亲尝了颗松子仁,直皱眉,说,这啥味?发苦,还有黑点。 潘女士自己也尝了颗,果然又苦又涩。 她越想越不对劲,上网一查,松子仁大多几十块一斤,贵的也不过百来块。 她买的这十三两,五百二十块,算下来一斤得四百块,比最好的松子仁,都贵了好几倍! 第二天,她联系了记者,记者到珍珠泉路找,那摊子早没了。 问了附近摆摊的,都说不知道,有个大妈小声说,那摊子常换地方,昨天在东头,今天在西头,专坑过路的。 记者查了查,发现这种骗局在别的地方也发生过,摊主用模糊报价,等称重时才说清楚是按两算,旁边还有托帮腔,逼着人买。 潘女士越想越气,五百二十块买了堆发苦的松子仁,还被人骂穷酸,这口气实在咽不下。 她打算去市监局投诉,可又怕没证据,毕竟当时没录音,也没留摊主的信息。 邻居们都劝她,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买东西得问清楚,别贪小便宜。 五百二十块,够给母亲买好几斤好核桃了,结果买了堆垃圾回来。 她想着,下次再遇到这种摊子,绝不能再吃这种哑巴亏。 摊主在报价时,模糊表述,将“四十块一两”说成类似“五十,算你四十好了”让人误以为是四十元一斤,此行为涉嫌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摊主故意模糊价格单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该条款中经营者应真实全面提供信息的规定。 当潘女士发现价格离谱,不想买时,摊主恶语相向,旁边“顾客”帮腔辱骂潘女士“穷酸样,买不起别出来丢人”。 这种辱骂行为,侵犯了潘女士的人格尊严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摊主及“托”的辱骂行为,对潘女士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 此外,摊主与“托”相互配合,一个模糊报价,一个在消费者不想买时帮腔施压,迫使潘女士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劣质松子仁,这种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摊主及“托”通过言语施压等手段,强迫潘女士完成交易,符合该条款中强迫交易的行为特征。 潘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摊主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交易。 而摊主及“托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欺诈、侵犯名誉权、强迫交易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潘女士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如果经市监局或民警调查核实,摊主及“托”的欺诈、侵犯名誉权、强迫交易行为属实,摊主应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帮腔的“托”因侵犯潘女士名誉权及参与强迫交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 信源: 大连女子花520元买松子仁!“另外两名顾客,一个花了2000多,一个花了3000多”……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2025-10-25 17:45·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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