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大美案一审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以及代理律师方围绕被告人的罪名认定与刑罚量定,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余金生的辩护律师认可对其抢劫罪的指控,但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认为事实尚不明确、证据不充足,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因从床上跌落致死的可能性。故而主张将受害人的死亡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仅认定余金生犯抢劫罪。此外,还列举了余金生所谓的“立功”表现,期望法庭减轻其刑罚。 沙玉姣的辩护律师指出,沙玉姣长期处于恐惧与不安的状态,受余金生威胁而无法反抗,余金生还常胁迫她从事卖淫活动,甚至以加害其家人相威胁。因此,沙玉姣属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从犯,建议依据《刑法》第二条,结合其犯罪具体情况,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杨恒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恒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约见罗大美的,对抢劫计划毫不知情,后续事件也未参与,更未参与抢劫预谋。所以,主张杨恒不构成抢劫罪,应免于刑事处罚。 罗大美案的代理律师胡胜利明确指出,公诉方指控三被告人分别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不准确完整,应追加余金生和沙玉娇盗窃罪、诈骗罪,还应将沙玉娇列为故意杀人罪并列主犯,追加杨恒为故意杀人罪从犯。他强调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谎话连篇,毫无悔罪之意,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