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男子刚结婚两个月就坠井而亡,但警方介入调查后,从男子身体中检查出了安眠药的成分,认为此事并非意外。然而随着调查结果的浮现,这结果却让人觉得荒唐,同时又心惊不已。(来源:荆楚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柳某和妻子刘某都是21岁,在2023年3月17日办了婚礼仪式。可二人结婚才2个月,刘某就发现和柳某过不下去了,正好二人没领证,所以刘某就想要退婚。 然而刘某如果主动提出退婚,那到时候可能被村里人说是来坑彩礼的或者外面有人了,她担心自己的父母会没脸见人,于是又隐忍了下来。 可是刘某还是没能忍住,在同年5月29日晚上,刘某带着柳某回了趟娘家,期间去药店买了一盒安眠药。在吃晚饭的时候,刘某又让柳某多喝了点酒。 当晚21时20分左右,刘某开车带着柳某回家。路上她以解酒为由,将6片安眠药放在水中哄着丈夫喝了下去。 半个多小时后,刘某见柳某开始有些迷迷糊糊了,于是将车停在一处机井旁,随后刘某将柳某诱骗下车,让其下井去捞鱼。 柳某稀里糊涂地下了机井,结果在下到一半时,可能因安眠药药效发作,柳某一下子就摔了下去,随后他大喊让刘某去帮忙叫人救援。刘某立即答应了下来,随后便开车走远了。 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再次回到机井旁,她仔细听了一会,发现机井内已经没了动静,于是给机井盖上了盖子,随后再次离开了现场,而柳某最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对于刘某的行为,不少网友纷纷对其进行指责,称其太恶毒了。还有网友不理解,就算是怕退婚被说闲话,那也不能杀人啊,夫妻之间有这么大的仇吗? 本案中,刘某为什么和柳某过不下去了,这个原因尚未搞明白,但这并不妨碍对于刘某行为的定性。 从刘某有计划的去买安眠药,以及十分熟练的将柳某带到机井处来看,说明刘某早就有了杀害柳某的预谋,并且为此采取了一些行动。 因此,刘某将柳某带到机井处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同样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柳某被刘某哄骗下井后,刘某法定义务救助柳某的,但她并未选择救助,而是等安眠药的药效发作后,将井盖给盖上了,导致柳某在昏睡中因缺氧死亡。 综上来讲,刘某既有杀人的主观目的,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最终导致柳某死亡。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是十分恶劣的。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上述规定中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出于义愤致人死亡、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帮助他人自杀等情况。 但本案中,刘某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而且为了杀害柳某还精心策划了一番,这种有预谋的杀人,情节是十分恶劣的,所以刘某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万万没想到,刘某还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法院轻判。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的主观恶性太大,且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于是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那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是不是立即可以对刘某执行死刑了呢? 其实按照程序来说并不是,死刑作为刑法中最重的刑罚,所以在适用时必须格外的谨慎。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如果终审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那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死刑判决后,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而核准的期限大概在2个月以上。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核准的期限将会更长。 最后,在今年的9月26日,刘某已被法院执行死刑。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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