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7岁小孩从邻居家阳台坠楼身亡,父母悲痛之下向邻居索赔27万元,邻居却称不在家,且自己无看护义务,拒绝赔偿!没想到法院这么判了! 麻烦看官们右上角点击一下“ 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10月20号,红网红视频报道了广西发生的一件邻里纠纷,普通邻里之间也就是家长里短,而这一次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广西梧州一个7岁的孩子放学回家,本该是书包一放就去吃饭、写作业的时刻,可那天,小强(化名)没有回家。 他顺着熟悉的小路跑去邻居家,想着和比他大几岁的两个玩伴小云、小朵一起玩,那是个再平常不过的下午,阳光很好,意外也悄无声息地靠近。 邻居家住在四楼,阳台外头种着几盆绿植,围栏只有九十四厘米高,刚到大人腰的位置。 小强个子一米一一二,比围栏还高一点,孩子的世界里没有危险这个词,他只是想看外面的风景。 根据事后警方调查,小强那天两次爬上阳台,被小云拉下来,第三次他趁小云转身,整个人已经跨了出去,那一瞬间没有惊天动地的呼喊,只有风声和坠落的闷响。 消息传到父母那里,他们几乎当场瘫倒,谁都不敢相信,一个刚学会独立背书包的孩子,就这样没了。 悲痛之下,父母把邻居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二十七万元。 他们指出,从2023年3月1日起,新出台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明确规定农村自建房围栏不得低于1.1米,而邻居家的阳台明显不达标,围墙高度仅94厘米,是安全隐患。 邻居则坚决不认同,他们说房子是2007年建的,那时候根本没有这项标准,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追溯十几年前的建筑。 更重要的是,事发时他们不在家,也没邀请孩子来玩,怎么可能知道他跑进屋里?他们既不是法定监护人,也没受托照看小强,谈不上什么看护义务。 对他们来说,这场意外不仅带来恐惧,还有一种被误解的委屈,家里忽然成了出事的地方,连街坊都躲着走。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也看了现场照片,阳台围栏确实低,但小强身高更高,理论上对他来说不是必须防护的危险源,邻居的房子也不是商场、宾馆这种公共场所,他们并没有对外开放,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再者根据《民法典》,要认定侵权责任,得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而在这个案子里,父母没能举证出邻居存在具体过错,孩子是自己爬上去的,邻居既没有诱导,也没有放任。 法院一审判决邻居无责,驳回诉求,听到这个结果,小强的父母很难接受,觉得太冷血了,又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邻居同意出于人道和邻里情谊,支付一万元经济帮助金,父母也同意不再追究。 调解协议一签,两家人都哭了,那一万元不算赔偿,只是一个心意,一种对逝去生命的告慰。 网络上,这起案件引发了激烈争论,有人替父母叫屈,觉得邻居好歹有点责任,也有人为邻居打抱不平,人不在家,孩子自己跑上去,你还能防谁? 更有网友感叹,现在社会动不动就上法庭,是不是太冷了?但冷静想想,这场官司其实让大家重新认识了责任的边界。 7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的看护缺失是悲剧的关键,法院的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理性地让情理和法理各退一步,毕竟让两家人继续打下去,除了加深伤口没有意义。 生活里,我们太容易忽略风险,阳台的栏杆、楼梯的缺口、水池边的一块滑地砖,都可能在一瞬间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父母忙工作,觉得孩子长大了,能自己回家,邻里往来,也常出于信任让孩子随意玩,可安全从不讲情面。 世上没有绝对安全的地方,只有绝对不能放松的警惕,悲剧发生的那天,阳光照样灿烂,只是有人再也看不到了。 愿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地长大,愿大人们都明白,安全这件事永远没有下次。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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