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女士在某美容院两年消费5000000元,发现6万护臀霜实际仅1.7元一支,利润比惊得吓人,更离谱的是,该美容院推销的“智慧菌”“瘦瘦菌”,声称能变聪明,还能变瘦,[捂脸]刘女士要求退还1710000元未消费的款项,美容院却拒不认账,坚称合法经营6年。 刘女士第一次走进那家美容院,是被朋友拉去的。 朋友说,这家店在长沙很有名,很多明星都来过。 刘女士本来不信,但朋友指着墙上模糊的照片说,你看,这不是谁谁谁吗? 刘女士半信半疑,想着反正也不贵,就办了张卡。 第一次消费,刘女士就被推荐了护臀霜。 美容师说,这是进口的,特别珍贵,一支就要好几百。 刘女士摸了摸自己的臀部,想着女人要对自己好点,就咬牙买了。 后来,刘女士成了常客。 美容师每次见她,都像见亲人一样热情。 刘女士觉得,这钱花得值。 两年下来,刘女士在这家美容院花了整整500万。 她觉得自己变美了,也变自信了。 直到有一天,刘女士在超市看到同样的护臀霜,标价1.7元。 她愣住了,以为自己看错了。 又去其他超市问,结果都一样。 刘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被坑了。 她气冲冲地跑到美容院,要求解释。 美容师却一脸无辜地说,我们这是进口的,和超市的不一样。 刘女士要求看进货单,美容师却支支吾吾。 更让刘女士生气的是,美容院还给她推销什么智慧菌、瘦瘦菌。 说吃了能变聪明、变瘦。 刘女士虽然爱美,但也不傻。 她知道,这肯定是骗人的。 刘女士要求退还剩下的171万。 美容院却死活不肯,还说刘女士是自愿消费的。 刘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她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 她决定,不再忍气吞声。 刘女士开始收集证据,她拍了护臀霜的照片,还录了美容师的推销录音。 她准备请律师,起诉美容院。 美容院见刘女士动真格了,开始慌了。 他们找刘女士谈判,说可以退一部分钱。 但刘女士不肯,她要求全额退还。 双方谈不拢,刘女士就向市监局举报了。 市监局很快介入调查,他们去了美容院,查了账目,还问了其他顾客。 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 原来,这家美容院不仅护臀霜暴利,其他项目也都有猫腻。 他们用的产品,很多都是三无产品。 他们推销的智慧菌、瘦瘦菌,更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市监局决定,对这家美容院进行处罚。 他们要求美容院退还刘女士的171万,还要罚款。 美容院见事情闹大了,开始求饶。 他们说,自己也是被上游供应商骗了。 还说,自己经营了6年,一直都很正规。 但市监局可不吃他们这一套,证据确凿,必须处罚。 刘女士在美容院花了五百万,结果发现六万护臀霜成本才一块七,这钱花得比电诈还冤。 更离谱的是,美容院推销的智慧菌、瘦瘦菌,说吃了能变聪明变瘦,这不就是明摆着坑人吗? 那么,该如何用法律看此事? 1,护臀霜,美容院卖六万,实际成本一块七,这利润翻了多少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写得明白,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真实情况。 美容院把成本一块七的东西,包装成进口货卖六万,这属于隐瞒商品真实信息,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 2,还虚假宣传,美容院推销智慧菌、瘦瘦菌,说吃了能变聪明变瘦,这明显是骗人的。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能有虚假内容,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美容院拿三无产品当神药卖,这已经不是虚假宣传了,这是诈骗。 3,刘女士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一百七十一万,美容院死活不肯,还说刘女士是自愿消费的。 自愿消费,也得是明明白白消费哈。 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美容院用虚假宣传骗刘女士消费,这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合法,刘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合同,退钱。 市监局介入后,发现美容院用的产品很多都是三无产品,这又触犯了产品质量法。 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得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美容院卖三无产品,这就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负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得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刘女士虽然没要求三倍赔偿,但退还全部未消费款项,再罚款,这已经是对美容院最轻的处罚了。 美容院说自己也是被上游供应商骗了,还说经营了六年一直正规,这话谁信? 证据确凿,产品是三无,宣传是虚假,这就是欺诈。 最终,在市监局的介入下,美容院与刘女士达成了退款协议。 美容院退还了刘女士171万未消费款项,还赔了道歉。 刘女士虽然拿回了钱,但心里还是很不舒服。 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两年,这份信任,不是钱能买回来的。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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