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观察冷润雨
近日,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发生一起因流浪狗咬死村民家禽引发的赔偿纠纷。2只流浪狗先后咬死8户村民的鸡、鸭共47只,村民追踪狗群至乐山市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厂区,因流浪狗滞留该厂区,遂认定企业为狗主人,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最终,在茅桥镇政法委员牵头下,司法所、派出所及镇村两级联合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展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纠纷溯源:法律认知不足导致企民对立
事件发生后,村民认为“狗在厂区就该企业赔”,多次要求企业担责;企业则强调“流浪狗非公司饲养,且明令禁止投喂”,拒绝赔偿。镇村初步协调发现,双方对“流浪狗侵权责任”认知不足:村民不了解“动物所属关系”的法律界定,企业未意识到“投喂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矛盾一度陷入僵局。
10月13日,茅桥镇政法委员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镇村力量开展首次调解,聚焦《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进行释法。调解员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责任认定以“实际控制、照料行为”为准。针对流浪狗致害的特殊情形,若存在“固定长期投喂”,使其形成食物依赖并长期滞留,投喂者即构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员工虽系“偶尔投喂”,但已成固定行为,导致流浪狗以厂区为“觅食点”并窜至村民家致害,员工需担责;企业对员工投喂未尽监管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经普法,村民认可“责任按法律界定”,企业正视“投喂风险”,双方同意推进后续调解。
调解落地:柔性机制实现快速赔付
司法所发挥调解“高效、灵活”优势,推动三方面工作。首先,锁定责任主体,企业通过排查、访谈及监控确认2名员工存在固定投喂行为,印证“事实上的管理关系”。其次,核算补偿标准,按当地市场价每只家禽150元,核定总损失为7050元,依据投喂频次判定员工承担30%责任,补偿金额2115元。最后,提出“企业先行垫付、再向员工追偿”方案,确保村民快速获赔,避免二次纠纷。
10月15日,第二次调解会上,企业当场支付2115元,由村干部按农户损失情况分发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