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湖南攸县,一3岁男童和奶奶在自家门前和亲戚邻居聊天,谁知一辆小车突然冲出机动车道

湖南攸县,一3岁男童和奶奶在自家门前和亲戚邻居聊天,谁知一辆小车突然冲出机动车道,向他们直接撞了过去,导致3岁男童当场死亡,奶奶随后离世,亲戚受伤。虽然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全责,但他在事发10余日后便因癌症离世。更糟糕的是,小车是驾驶员借的,还只买了交强险。无奈之下,女子只得将驾驶员的继承者、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来源:第一现场) 据悉,此事发生在今年的2月11日,王女士的婆婆带着3岁的儿子和伯母,以及一位邻居在离马路近两米远的院子里聊天。 谁也没想到,厄运正悄然降临。患有淋巴癌晚期的男子陈某驾车路过此处,突然毫无预兆地驶离机动车道,径直冲向院子里毫无防备的四人。 由于事发突然,众人根本来不及躲避,王女士的3岁儿子当场死亡,婆婆也没能挺过去,伯母虽侥幸逃生,但手却粉碎性骨折,只有邻居安然无恙。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未发现陈某存在酒驾行为。之后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陈某驾车操作不当,且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故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经过调查,推测陈某可能是突然病发,引发了这场悲剧。同时警方调查发现,肇事车辆并非陈某的,车是陈某借来的,而且车辆只买了交强险。 然而更让人崩溃的是,陈某在事发后10多天就突发疾病去世了,赔偿的事一下子没了着落。王女士一家原本幸福的生活,就这样被彻底摧毁。 目前,王女士已经将陈某的继承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那法院会支持她吗? 首先,车主把车借给陈某开,并非完全无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什么是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 在法律实践中,这种过错一般是指:(一)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但车主没有告知陈某;(二)陈某没有驾驶资格;(三)车主明知陈某不适合开车,却未予以提醒或阻止等。 如果王女士无法证明车主存在以上几种情形,那车主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其次,陈某的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陈某的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这个债务。 本案中,陈某是全责方,那就应当对王女士等人进行赔偿,这就是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假如王女士主张100万元的赔偿,而陈某的实际遗产只有50万元。如果继承人同意继承陈某的遗产,那继承人应当代替偿还50万元的债务,超出部分无需偿还。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这50万元中需要抽出一部分,以确保陈某的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的父母的基本生活,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王女士的损失。 第三,由于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有不少人认为,不购买商业险就不能上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由此可见,法律上只是强制要求车主缴纳交强险才能上路,并未强制要求商业险,所以有不少人说,碰到没有商业险的车,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对方如果没钱,那真的很难拿回损失。 最后,有人认为,可能陈某是知道自己快不行了,所以就打算拉几个垫背的。 也就是说,陈某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即便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他已经死亡了。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因此,法院是不会对一个死人判刑的,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那就看陈某能剩下来多少遗产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祖孙被撞身亡 司机十余日后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