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脸太大了! 广东江门开平市一处小区的业委会贴出布告,要求小区业主三日内清除所养的犬只,理由是滋生蚊虫、传播病菌,否则后果自负。 这里面我就搞不懂了,业委会有这个权力禁止小区居民养狗吗?我记得业委会只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应该没有强制力吧? 滋生蚊虫这个理由也太牵强了!众所周知,死水湾处容易滋生蚊虫,难道这个死水湾是狗尿呲出来的? 传播病菌这个理由有依据吗?经过免疫的宠物狗应该很干净吧!否则,养狗业主不得全病倒了? 幸亏上级政府指出业委会滥用职权,责令它撤除告示,否则它真是把自己当盘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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