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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王先生打车回家把手机遗落在车上,补卡后发现微 信上的两千多元余额被盗。

北京大兴,王先生打车回家把手机遗落在车上,补卡后发现微 信上的两千多元余额被盗。民警调查后发现是后上车的乘客朱某破解了密码后转的账,朱某还将部分钱转给同事刘某,目前,二人已被刑拘。 据悉,2025年9月,王先生当天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在丰台区打上网约车准备回家,上车后王先生靠在座位上,有些疲惫,便闭着眼睛休息了一会。 很快,车就到了小区门口,王先生迷迷糊糊地下了车往家走,完全没注意到手机从口袋里滑出来留在了网约车的后座上。 回到家,王先生坐在沙发上,刚想拿手机看消息,这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王先生心想,这手机用了好几年了,也不贵,可能掉在路上了,估计找不回来了,便也没有太在意,第二天去营业厅补了手机卡。 补完卡后,王先生想把微 信 里的钱转出来,可当他打开钱包时发现原本两千多元的余额,只剩下了几毛钱,而且还有三笔转账记录,最小的才两毛三。 王先生心想自己是有设置支付密码的,到底是谁破解了密码把钱转走了呢? 他赶紧联系昨天的网约车司机,司机在电话里说,没看见他的手机,可能是被其他乘客捡走了。 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平时对手机保护得挺好的,怎么就被别人破解了支付密码呢? 王先生直接报了警,让民警来帮忙查个清楚。 民警调查发现,有两笔一千七百多元和两毛三的转账都转到了一个姓刘的男子名下,可当民警联系刘某时,刘某却说自己当天根本没打车。 这一下,事情变得蹊跷起来,民警继续深入调查,通过调取网约车的监控视频,发现王先生下车后,又上来一名乘客朱某。 朱某上车后,坐在了王先生之前坐的位置上,很快,他就发现了掉在座位缝隙里的手机。 朱某拿起手机,发现手机没有锁屏密码,他开始翻看手机里的内容,在手机相册里,他看到了王先生的身份证照片。 朱某灵机一动,试着用身份证上的信息去破解支付密码,没想到还真让他给破解了。 朱某看到有两千多元的余额,顿时起了贪念,他怕直接把钱转走会被发现,便先把大部分钱转给了同事刘某,还给了刘某200多元封口费,自己留下了几百元。 民警根据线索,很快找到了朱某和刘某。 面对民警的询问,朱某和刘某一开始还百般抵赖,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朱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最近手头有点紧,看到王先生的手机后,便起了歪心思。 目前,王先生也领回了自己失而复得的手机。 那么,朱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们各自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朱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盗窃罪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某捡到王先生手机后,没有选择归还,而是起了贪念。 他利用手机相册里王先生的身份证信息,破解了支付密码,将王先生微 信 里的两千多元余额转走。 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他将大部分钱转给刘某,自己留下几百元,这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刘某在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因为贪图那200多元的封口费,就接受了朱某的转账。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刘某和朱某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且实施了帮助朱某转移赃款的行为,所以刘某也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 2,也许有人会问,朱某只是捡到了手机,怎么就算盗窃了呢? 其实,手机虽然是王先生遗落的,但朱某捡到后,并没有合法取得手机及手机内财物的所有权。 他利用不正当手段破解密码,将钱转走,这本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和直接从王先生口袋里拿钱没有本质区别。 从民法典角度来看,朱某捡到手机后,有义务将手机归还给王先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朱某不仅没有返还手机,还利用手机进行盗窃,这既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又触犯了刑法。 朱某和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先生的财产权,王先生作为手机和微 信 余额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朱某和刘某返还被盗的钱财,并且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因盗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 目前,朱某和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大兴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最终认定他们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标准,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