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但一些不法经营者钻营取巧,法律意识淡薄,偷偷售卖零散烟丝,以为即使被发现也不过是罚款,殊不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售卖烟草专卖品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10余家上线进购烟丝、烟叶、空烟管等烟草专卖品,并在某村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金额41.8079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同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多家上线进购烟丝、空烟管等烟草专卖品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金额13.5159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2024年2月及10月,被告人赵某明知李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次帮助其进购烟草专卖品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赵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李某非法经营金额41.8079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赵某非法经营金额13.5159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店购买,拒绝私自贩卖且来源不明的烟丝、卷烟。经营者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办证经营是前提,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许可证,并在核定地址、范围内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流动摊贩、微信代购等“非固定场所”方式销售均属违法,以“自种烟叶自制烟丝”为名逃避监管,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为谋生钻营取巧,还是为谋利铤而走险,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丨校读:张英
丨审核:韩舒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