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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弃遗产后领取抚恤金,需要偿还父亲生前债务吗?宝安法院这样判

被继承人身亡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领取了相关单位发放的抚恤慰问金、保险理赔金,还需要以此清偿其父生前债务吗?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该遗产继承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抚恤慰问金、保险理赔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给其近亲属的,属于近亲属的个人财产,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案情简介

李某甲生前与某银行存在债务关联,李某甲去世后,法院判决其子李某乙需在继承李某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未履行相关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冻结了李某乙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

李某乙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已提交《放弃继承承诺书》,明确放弃继承父亲李某甲的遗产;且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是父亲李某甲去世后,相关单位发放的抚恤慰问金、保险理赔金,属于个人财产,并非继承的遗产,故请求解除账户冻结,并取消其被执行人身份。某银行则认为无法核实放弃继承的真实性,不同意其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程序应严格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即异议人李某乙可以作为被执行人,但执行的财产应以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继承的财产为限。

关于法院冻结的异议人李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是否系继承的财产这一审查焦点,经查证:异议人李某乙名下A账户内的资金均来自其B账户的转账余款,而B账户内与被继承人李某甲原单位有关的转账记录均系抚恤慰问金、保险理赔金,其他转账记录无法确定关联性,且这些款项均是在李某甲去世后陆续发放的。

法院认为,通常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而抚恤金、保险理赔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被继承人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款项,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或被抚养人,因而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异议人李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其继承的财产,依法应不予执行,故异议人李某乙关于解除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发现异议人李某乙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属于其实际继承李某甲遗产的范围,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执行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予以执行。

综上,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李某乙的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驳回异议人李某乙的其他请求。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涉及继承与债务清偿的执行案件中,“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律有着明确的界限和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继承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可执行财产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若未继承遗产或明确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此外,区分遗产与非遗产也至关重要。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像本案中的抚恤慰问金、保险理赔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给其近亲属的,属于近亲属的个人财产,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并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进行审查。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本案中异议人认为被冻结的资金并非遗产,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继承的遗产可供执行,也可提供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提醒,在处理继承相关事务时,继承人应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若决定放弃继承,需以法定形式作出并遵守承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也应注意区分遗产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