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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入职一家公司才1个月,就被要求改签到关联的另一家公司,领导还承诺会延续

北京,男子入职一家公司才1个月,就被要求改签到关联的另一家公司,领导还承诺会延续工龄。可4个多月后,第二家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将男子辞退,且不认之前的工龄,拒绝支付赔偿金。男子不服,将第二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法院判了!(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据悉,王先生在经过几轮面试后,他入职了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8万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万元。 王先生对这个价格还算满意,然而1个月后,公司突然给王先生发了封邮件,内容是要求与王先生更劳动合同,公司主体由某公司变为新公司。 不过某公司承诺,王先生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会计入新公司。 当时王先生也没多想,毕竟工作内容和地点都没变,就换了个公司抬头而已,所以就直接签了新的劳动合同。 可万万没想到,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新公司突然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将王先生给辞退了,还坚称双方劳动关系不足6个月,拒绝支付赔偿金。 王先生顿时明白自己原来是被坑了,某公司就是想利用试用期规则来坑人。不甘心的王先生选择了起诉,他将新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其实工龄“归零”这种事已经让劳动者受害了,有些公司就喜欢试用期快结束时把人辞退,因为试用期工资比较少,且很容易在试用期考核上做手脚,这样就可以使用便宜劳动力了。 有不少网友担心,要是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难道只能吃哑巴亏吗? 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公司应当取缔或者加大罚款力度,他们就不敢了。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王先生更换到新公司后,他的工龄是否要延续到新公司呢? 一般来讲,跳槽到新公司后,是要重新计算工作年限的,因为劳动合同主体都变更了,如果不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对新公司来说不公平。 但本案中,王先生去的新公司与原公司其实是有关联的,就连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没有变更。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这里要如何判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主体呢? 法律上只要劳动者签署了变更劳动合同,那基本都是认定是劳动者自愿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非自愿。 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如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那即便变更到新的公司,工作年限还是会延续到新的公司。 第二,原公司是以组织委派或任命等方式对王先生的工作进行调动。 第三,原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或者原公司与新公司合并,导致王先生的工作被调动的。 王先生的情况显然符合第一种,所以王先生即便在新公司工作,但他在原公司工作的1个多月时间也应当计入新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先生的累计工作年限应为6个多月。 此外,新公司虽然主张王先生在试用期的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新公司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新公司在试用期开除王先生的理由不够充分,证据不够充足,故其开除行为违法,应当向王先生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由于王先生的工作年限已经满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也就是说,新公司需要向王先生支付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补偿金应为3.6万元。 不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新公司向王先生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的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对已发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也就是说,这个惩罚必须已实际侵害的利益为基础。 由于王先生还没有正式转正,没有开始启用2.5万元/月的工资,所以一般计算经济补偿,是根据试用期工资来计算的。 但是本案有些特殊,法院认为新老公司有很明显的做局行为,就是利用试用期规则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新老公司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所以才按照转正后的公司进行了计算,要求新公司赔偿王先生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