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餐馆点了一碗6块钱的面条,返回座位时因为穿着高跟鞋,脚一滑摔倒在地板上,摔成骨折,伤情鉴定已达10级伤残。 女子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餐馆地板湿滑所致,要求餐馆赔偿损失,被餐馆拒绝,女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餐馆赔偿21万损失费。 法院判定,女子自己承担85%的主要责任,餐馆承担15%的次要责任,餐馆赔偿女子3万元。 6元一碗的面条,餐馆要卖5000碗才能赚够3万,老板一定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明明是她穿高跟鞋走路不稳才摔倒的,跟自己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其他人不会摔倒呢。 但法院不是这样认为,人家在你店里消费,你就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人家的安全。 地板不防滑或有水渍,或者人群碰撞,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作为责任主体,餐馆肯定是难辞其咎。 想不通为什么女子不起诉生产高跟鞋的厂家或售卖高跟鞋的店铺,万一是鞋跟不稳造成了女子摔倒呢。 弱弱的问一句,为什么人们走在马路上摔倒,路政部门不用担责呢? (素材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