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1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5-08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37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依法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3)等相关公告。
二、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议案》。为更好地保障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事项的顺利实施,履行公司对资本市场的承诺,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决定将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三个月,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4日止(即延长后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11月4日)。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事项已于2025年8月6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三、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181,400股,回购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最高成交价为2.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5,073,816.00元(不包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37元/股。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31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5-087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公司与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事宜,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郑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01民初815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郑州市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8,330,000.00元及利息50,650,198.66元、罚息9,971,577.9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各《资金拆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胜、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登记证明编号32324886004142566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载明的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对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229,672,502.04元借款及往来款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前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4、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3%股权、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依次分别为:(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000022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000020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000021号]在前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787,459元,减半收取393,7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5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原、被告各方确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出具(2025)豫01执保68号《执行裁定书》,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直至各被告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7、如各被告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全部事项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各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公告中披露了2025年5月24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公司累计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
自前述公告披露后,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方需于2025年10月10日前偿还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若被告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关法律强制措施。
该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判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01民初815号)。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