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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教育惩戒细则:“罚站”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不得因学业成绩施惩

教育惩戒的“尺度”在哪里?如何有效又不失温度?如何支持积极管教的同时又保障教师权益?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不仅划出了教育惩戒的“红线”,还明确了不同程度违规违纪行为对应的教育惩戒方式。

此外,在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方面,《细则》也给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确有必要的,这些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

《细则》提到,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得超正常限度罚站,不得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

教育惩戒的“红线”在哪里?

《细则》规定,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细则》提到,如教师违反以上“红线”,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

情节较为轻微的,教室内站立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

《细则》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适当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高中: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停课或停学不能超一周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细则》提到,学校拟对以上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可以申请听证。学校不得因学生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教师无过错,不得因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不利处理

《细则》提到,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对教师进行恶意投诉、举报的,学校应当及时开展处置,依法维护教师正当权益;对教师进行威胁、侮辱、诽谤、恶意炒作以及伤害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压力的预警、测评与纾解机制,对教师因履行教育职责而引发的心理压力要及时给予关注并进行有效疏导、干预。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制定家校协作规范、定期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学校应成立申诉委员,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细则》规定,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教育惩戒工作。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外,《细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沟通并进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细则》还提到,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