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结婚了,离婚是你单方面提出的,彩礼我是不可能退的。”“我们才结婚7个月,我有权要求全额退还给我。”近日,楚雄市八角司法所联合东瓜司法所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恋纠纷。
今年1月,东瓜镇村民李某(男)与八角镇村民王某(女)在楚雄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协商决定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及各类礼金的返还问题上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未果后,当事人来到八角司法所寻求调解。
八角司法所与东瓜司法所迅速联动,两地工作人员分别走访当事人家庭及知情亲属,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随后组建联合调解小组介入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李某、王某两家沟通,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李某家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王某应全额返还彩礼;王某家则认为,离婚系李某单方提出,彩礼不应退还,要求李某不再纠缠。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梳理出本案两大争议焦点: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如何有效化解双方家庭矛盾?
面对分歧,调解员进行了充分地释法明理,在确认法律条文后,采取法律分析开展调解工作。
针对李某家要求全额返还的诉求,调解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返还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鉴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定消耗,因此法律不支持全额返还。
针对王某家拒绝返还的态度,调解员阐明: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结合实际情况,法律支持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情绪逐渐平复。调解员抓住时机劝导:“毕竟曾有一段姻缘,不如各退一步,避免矛盾升级,彼此留一份体面。”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李某退还部分彩礼。至此,这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记者闵以荣通讯员马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