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大龄青年万先生,经媒人介绍,与女友订婚,给了20万彩礼和4金。结婚日子都定了,婚纱照也拍了,亲戚也通知了,结果临结婚前,女友悔婚,觉得万先生太老实,工资低。在随后的彩礼退还过程中,双方却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在彩礼退款金额上产生了巨大争议。女方要求扣除3万元“拥抱费”,让万先生陷入了困惑和无奈。就连媒人都看不过去,认为女方家不地道。 万先生,已经30多了,迟迟未婚,家庭为其安排了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万先生与女友通过媒人认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约定于2025年1月订婚,并按传统风俗进行了婚纱照拍摄、婚宴酒店预定及邀请函发放等安排。 然而,在婚期临近时,万先生的女友突然表示不再愿意结婚。面对女友的反悔,万先生自然不甘心,他提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20万元彩礼。经过多次沟通,女方同意退还彩礼,但附加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条件:扣除3万元的“拥抱费”,理由是拍婚纱照时,万先生在摄影师的要求下搂抱了她,这样的举动“玷污了她的清白”,对她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对于这一要求,万先生深感困惑,认为自己在拍照时的行为完全是受摄影师的安排,且当时女方也并未表示反对。女方的要求似乎毫无依据,但却不断强调3万元的扣除费用,甚至提出该金额还包括了两人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例如吃饭、看电影等日常花费。 最终,经过一番争执和调解,双方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女方退还了170,500元彩礼,婚事彻底宣告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彩礼属于赠与性质的财产转移。在婚姻关系中,彩礼通常是由男方支付给女方家的一笔款项,旨在体现男方对婚姻的承诺与诚意。然而,彩礼的返还问题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对彩礼的返还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5条中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万先生与女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因此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的返还条件。万先生完全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女方的拒绝或扣除彩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女方要求从彩礼中扣除3万元“拥抱费”,这一要求似乎完全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万先生的描述,拍婚纱照时的拥抱行为是由摄影师要求的,且女方当时并未反对。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若万先生在婚纱照拍摄时赠与的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作为婚礼准备的一部分,这种行为显然不应当附加任何惩罚性费用。 女方称万先生的“拥抱”行为损害了其声誉,并提出扣除“拥抱费”,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法律上,并未对恋爱或婚姻过程中某一方的行为设定类似的费用条款,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某一方故意或恶意伤害了另一方的声誉或权益。 在案件中,万先生为女友购买了电脑和手表,这些物品是否应当返还,涉及到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而受赠人接受的行为构成赠与的成立。 如果万先生赠送的电脑和手表是出于结婚的目的,则其赠与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即这些赠与行为是为实现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如果婚姻关系未能成立,赠与的条件不成立,那么万先生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这些物品。此时,女方如果不予返还,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在本案中,万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物品是为了婚姻而赠送的,因此能否要求返还仍需进一步考虑。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也反映出在现代社会中婚姻观念与传统习俗之间的冲突。尽管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倡导理性婚姻观,但在实际操作中,彩礼仍然是许多婚姻中不可回避的因素。 对于广大未婚人士来说,婚前的财产赠与应当明确目的和条件,避免产生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通过明确的协议与证据,可以有效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而对于彩礼这一传统现象,法律的介入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确保其不被滥用。 此外,婚姻中的情感纠纷,也应当理性处理。任何一方的情感反悔都不应成为诉诸暴力、索取不合理利益的理由。在婚姻的法治框架下,法律应保护双方的基本权益,防止因婚姻不成立导致的无理要求和不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