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女友长期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没想到,孩子的到来不仅没有促进感情,反而让双方感情产生裂痕,闹到分手的地步。男子拒绝承认是孩子 的生父,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更是拒绝支付抚养费。女友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男子意向不到。 2012年的夏天,林女士抱着刚出生的孩子,看着这个爱情的结晶,她以为日子会越来越好,男友董某一定会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可她没料到,这段同居恋情会在孩子出生后急转直下,最后闹到对簿公堂。 两人原本是恋人,同居后林女士怀孕,董某一开始也陪着去产检,可孩子落地后,感情却莫名生了裂痕。 吵到最后,董某干脆翻脸不认人,嘴唇一碰就说孩子不是他的,连抚养费都一分不肯出。 林女士又气又急,她没想到董某这么没担当,同居的时候甜言蜜语哄着她要孩子,现在有了孩子,他却吃干抹净就像溜走。 跟气人的是,董某不想支付抚养费就算了,竟然还说孩子不是他的,这么污蔑她的清白,林女士实在气。 林女士也曾做出过让步,既然董某不放心,请带着孩子去做个亲子鉴定,这样也好还她一份清白。 可谁能想到,董某又耍起了无赖,拒绝去做亲子鉴定,这不就是对自己的话心虚嘛。 抱着襁褓里的孩子,林女士看着空荡荡的家,决定起诉董某,就算为了孩子,她也得要个说法。 到了法院,董某的态度更强硬。 法庭上,面对林女士拿出的怀孕、生产时的住院病历、收费收据,董某一口咬定,这些都是林女士代他填的信息,不算数。 不仅如此,董某当着法官的面,连两人曾经同居恋爱的事实都矢口否认。 林女士看到董某这样死鸭子嘴硬的行为,只能申请法院调取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没想到这一调,还真调出了关键证据。 医院的存根上明明白白写着孩子父亲是董某,下面还有他亲笔签的名字。 更关键的是,医院还提供了当时的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面也是林女士和董某两人的签名。 林女士拿着证据质问董某,这些总不能是我伪造的吧?然而董某却还是不松口,坚持没有亲子鉴定报告,他就是不认这个孩子。 林女士没办法,只好再次申请做亲子鉴定,想着用科学说话。 可董某既不承认这个孩子,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以为这样就能让法官没有办法,摆明了要“耍赖到底”。 法官认为,董某拒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林女士为证明亲子关系提交了多重关键证据,法院调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也有董某的亲笔签名,明确记载其为孩子父亲,表明董某全程参与林女士生产过程并认可亲属身份。 而董某不仅否认恋爱同居事实,辩称证据系林女士代填,却未提供任何书面凭证或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同时以沉默方式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按照推定规则,法院可以认定董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董某以双方未结婚、否认亲子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实质是忽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 法院在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董某对孩子就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董某作为生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感情破裂或身份否认而免除。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司法实践中,正当理由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DNA鉴定并不是必要手段。 董某以无亲子鉴定报告为由否认亲子关系,但林女士提交的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均能印证董某在孩子出生时以父亲身份参与全程,其当时的认可具有高度可信度。 这些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足以替代亲子鉴定的证明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既拿不出相反证据反驳,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林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推定董某是孩子的父亲。 最后,法院不仅确认了董某和孩子的亲子关系,还判决董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董某不服气上诉,可市中院二审依旧维持原判。不管他怎么躲,身为父亲的责任,终究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