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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勇于探索

江门日报讯(记者/张浩洋通讯员/莫奔华)为进一步提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市科技局近日印发《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规范程序、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为核心目标,对项目验收全流程进行系统性优化,为科研资金高效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市科技局为验收工作统筹主体,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组织验收评审及抽查项目质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承担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及组织协调职责;项目承担单位与负责人则需严格按合同推进研究,确保验收材料真实完整。通过分层管理机制,形成“市级统筹—属地审核—单位落实”的闭环管理体系。

针对不同规模项目,《办法》采用不同的模式。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安排会议(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测试。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并建立差异化处理机制。其中,通过项目结余资金可留用科研,但超过资助额30%的部分需收缴;结题项目收缴结余资金,但不追究科研诚信责任;终止项目则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对强制终止且无法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及财务凭证的,收缴全部财政经费。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构建“全链条”监督体系。在专家管理方面,验收专家从市级专家库抽取,实行“回避制”与“承诺制”,确保评审独立性;在动态抽查方面,市科技局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验收项目,发现问题项目占比超10%时,委托单位须复核全部材料。

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办法》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对因不可抗力结题的项目,明确“不退回已使用经费、不记录失信”,鼓励科研人员勇于探索。

《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