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彩礼势在必行!”陕西旬阳,一男子结婚当天,新娘父母突然跟他要30000下车费,而新娘也不帮男子说话,男子实在拿不出来,绝望之下竟然跳河轻生,一眨眼,喜事变悲剧,男子父母痛不欲生。网友:爱情太稀有了,都是利益! 10月3日,对于周家来说,是添人进口的大喜事,29岁的周某某结婚,亲朋好友都赶来祝福一对新人。 可万万没想到,亲朋好友见证的不是百年好合,而是生死离别,一场喜事变成了丧事,让人闻之泪目。 原来,当日上午10点左右,周某某突然崩溃,绝望之下,冲出举办婚礼的酒店,直接跑到旬河大桥,毫不犹豫的跳了下去。 而因为近期下过雨,河水上涨,水深有五六米,周某某跳进河里,就冒了个头,就被水冲没影了,各方部门虽然全力打捞,但全都无功而返。 而据跟周某某一个小区的人说,周某某跳河是因为新娘父母,突然在他接亲时,加收了30000元下车费,这笔钱看似不多,却是压死周某某的最后一根稻草。 为了自己的婚事,周家可以说家里倾尽所有,实在拿不出来了,多日来,周某某压力很大,面对丈母娘的刁难,而新娘也不帮他说话,他直接崩溃,冲出酒店做了傻事。 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但凡父母通情达理的婚礼当天都不该无理取闹了,一失足成千古恨,感情不是用钱衡量出来的。 实在令人惋惜,小伙子太傻了,不结不就完了吗,这种女人不要也罢,好女人也不少,为了这种女人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太不值了。 现在的年轻人结婚,高额的财礼给家里带来沉重的负担,婚礼上的索碎事情,是压倒他最后一根稻草,有什么事情想不开,父母辛苦养大你成人结婚,你想到年迈的父母痛苦的心情吗,希望新郎安然无恙,让父母安度晚年。 嫁娶也要了解清楚双方为人处世,既然成了亲戚还要开要钱,这样的女人谁娶谁倒霉。不值得付出生命代价!大不了取消结婚而已,男的心里承受能力也太差了。 何必呢,难过的只会是自己的亲人!她不嫁拉倒,或许有更值得的人,傻了,这都跳河,可怜了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 两个人还是没有感情,真正有了感情还能有这样的结局吗,这样的结合就不应该。可怜!可惜!可悲!可恨!可叹!令人深思! 这个男子太傻了,你无私的解脱却給执亲留下了永远的痛苦知伤悲,现实时代找媳妇若女方一味的追加彩礼或关键时再要彩礼。这样的媳妇和她的家人又算了什么?愿男儿们这样的情况请作处坚决而果断的选择,立马分开。 不要卖女儿,小两口是组成家庭,不是一去不回,大家留颜面和尊重日后好相见。 新郎突然跳河,肯定是情绪失控。应该是在协商彩礼的过程中已经备受磋磨,家庭的困境加上女方的寸步不让让他不堪重负痛苦不已,本以为是甜蜜的爱情幸福的婚姻,原来只是一场金钱交易,失望至极! 有坑爹的,有坑儿子,还有为三万元下车费坑女儿的!3万元下车费使她女儿守了寡。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娘父母在婚礼当天临时索要3万元“下车费”,属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的强制性规定,因其不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还将婚姻关系异化为物质交易,加剧男方经济负担。 若男方因被胁迫,如不出钱则无法完婚,而同意支付额外费用,婚姻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胁迫”情节,受胁迫方有权撤销婚姻。 但本案中男方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终酿成悲剧。 如果男方家庭此前已支付彩礼,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方家庭在婚礼现场临时加收费用,属于恶意增加男方经济压力且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女方家明知男方经济拮据仍故意刁难,如多次以婚俗名义索要财物,可能构成精神压迫与情感伤害,符合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要件。 法律上,自杀行为通常被视为受害人自主决定的结果,难以直接归责于他人。 但如果能证明女方家庭的索要行为导致男方精神崩溃,如长期经济压迫、公开羞辱等,则可主张其对男方死亡负有部分责任。 实践中需结合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持续性施压或威胁。本案中若仅有单次索要下车费,侵权责任认定难度较大。 法律禁止以婚俗为名的财产索取,社会应摒弃“下车费”“改口费”等陋习,避免将婚姻物质化。 男方本可通过协商解除婚约、起诉返还彩礼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已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等途径维权,而非采取极端行为。 婚姻应以情感为基础,而非利益博弈。面对婚俗勒索,需善用法律武器维权,而非以生命为代价对抗不公。唯有全社会共同抵制畸形婚俗,才能让婚姻回归纯粹。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我父母都不在了,弟弟一家从外地回来过中秋,到我家做客,老公竟然很不高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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