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已婚男子。男子见女子漂亮,展开热烈追求,并一再声称自己单身,两人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曾在某酒店多次共同入住约会。不料,妻子发现异常,在追问中,男子和盘托出,并表示愿意配合索还送出去的钱财。男子先是要求酒店打印了女子个人身份信息,妻子再提起诉讼,要求女子返还全部花销。尔后,女子意识到被男子欺骗了,而酒店更是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提供个人信息,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决。 据深圳新闻网9月27日报道,林晓月(化名)经人介绍,结识了李俊豪(化名)。 李俊豪第一次见到林晓月,并心生爱慕,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并多次明确向林晓月表示自己处于单身状态。 面对李俊豪的殷勤与体贴,林晓月逐渐被打动,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事实上,李俊豪早已结婚,其妻子王静(化名)与孩子一直在外地生活。 林晓月对此毫不知情,完全沉浸在李俊豪编织的“单身”假象中。 后来,林晓月被法院告知,其已被李俊豪的妻子王静诉至法院,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 王静在起诉状中声称,林晓月在明知李俊豪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交往,并接受了李俊豪多笔大额转账,要求林晓月全额返还。 林晓月瞬间懵了,她不仅第一次知道李俊豪的真实婚姻状况,更对自己被冠以“第三者”感到无比震惊。 在王静诉林晓月“不当得利”一案的庭审过程中,王静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悦宾酒店”(化名)出具材料,显示了林晓月与李俊豪曾多次在该酒店共同入住。 原来,李俊豪试图让妻子在财产纠纷中占据主动,向悦宾酒店申请调取了他本人及林晓月的入住记录。 而酒店方面在未进一步核实用途、也未征得同住人林晓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仅凭李俊豪的单方申请,就出具了包含林晓月的全名、身份证号码等完整的个人敏感信息的资料,且未经任何脱敏处理。 林晓月对酒店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常愤怒。 此后,林晓月多次尝试与悦宾酒店沟通,要求其对泄露信息的行为作出解释并赔礼道歉,但酒店方态度消极,未能给出令其满意的答复。 协商无果后,林晓月以悦宾酒店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酒店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林晓月在酒店登记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出生年月等,完全符合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 此外,个人的住宿行踪及其与何人在何时何地共同居住的信息,也属于个人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延伸,通常不愿为他人所知,具有私密性,也同样构成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悦宾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并存储了林晓月的个人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悦宾酒店并未就“向同住人提供另一同住人完整个人信息”这一处理行为,事先征得林晓月的单独、明确同意。 而悦宾酒店向李俊豪提供林晓月的详细信息,并非履行双方之间住宿服务合同所必需,李俊豪作为同住人,其有权查询自身的住宿记录,但此权利不应延伸至获取其他同住人的完整个人信息。 悦宾酒店在提供信息时,完全有能力且应当对非申请人林晓月的同住人信息如原告的身份证号码等进行脱敏处理,但其未尽到此审慎义务。 法院认为,悦宾酒店在未取得林晓月同意且未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脱敏等保护措施,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的泄露,违反了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 不过,侵害隐私权并非必然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悦来酒店的过失行为虽然侵害了林晓月的隐私权,但现有证据表明,案涉信息主要被用于另案的诉讼程序,尚未证明该信息已在更广泛公开传播,并对林晓月造成极其严重且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及后果等因素,尚不足以认定达到了需要以金钱赔偿方式进行抚慰的“严重精神损害”程度。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悦来酒店向林晓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广州,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已婚男子。男子见女子漂亮,展开热烈追求,并一再声称自
洋仔说法
2025-09-30 20:53:44
0
阅读:1998
京飞
经人介绍认识,介绍人不清楚两人婚姻状况,还当媒婆,鬼信。
一街丑丑男
想白嫖?
六月飞雪
告男子诈骗罪
小芋头
渣男想白嫖
A 辉
花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