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七名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谢岗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谢岗大队(东莞市谢岗镇眼口工业区东风西街3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谢岗大队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