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与无证驾驶均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者叠加更是将危险系数提升至顶点,极易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法律严惩更是没商量。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案情经过和最终结果发人警醒,令人反思。
1简要案情
2025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与其朋友在格尔木市某酒吧内饮酒后,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且双方车辆受损。随后张某驾驶汽车拉载受伤的杨某前往医院就医,在杨某被救治的过程中,张某再次驾驶该车辆离开医院至自己住处,并将该车辆停放至停车位。随后又搭乘出租车返回医院,在医院被出警民警依法查获。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并处罚金。
2小“格”释法
广大群众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驾驶机动车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交通法规,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供稿:格尔木法院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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