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某公司发布了一张处罚通告,说某员工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还不配合,被记大过后,还罚了100元,如果再犯就直接开除。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要服从主管的正常工作安排,这名员工不遵守就应当处罚,以儆效尤。 据光明网9月24日报道,这位被处罚的员工房某是这家公司的刀模员,他所在的岗位实行“8 + 2”的工作制。即每天8个小时的正常班和2个小时的加班,加班是有加班费的。 可是房某在公司干了挺长时间的,此前因主管人员未严格管理,所以房某一直就上8小时的班,工资却一分不少拿。 新上任的生产总监发现了这个问题,觉得必须得纠正,就找房某进行沟通,让他按规矩上满10个小时的班。但房某不乐意,还是我行我素。 公司一看沟通没用,就发了这个处罚通告。谁知这通告一出来,网友们可不干了。 有网友表示:“加班不应该是自愿的吗?公司凭什么强迫加班?” 还有网友表示:“那是不是以后加班还得先写个申请,不然就是私自不加班,要被罚款?!” 面对网友们的质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回应,称房某的岗位工作时间本来就是固定的10小时,他长期没上满,公司也没追究他之前的责任。但现在生产任务紧,所以必须得规范管理。 公司工作人员还强调:“他一天就上8小时班,却拿10个小时班的工资,这肯定不合理。我们也跟他沟通了好多次,但他就是不听。”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制定的规定是否合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有权对员工进行规范管理,并制定一些惩戒措施。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那就必须证明《员工手册》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且进行了公示,所有员工都是知道的,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可见,加班其实是要员工自愿的,而不能强迫。 如果员工不愿意加班,公司也不能因此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公司不具有罚款的主体资格。不过,公司可以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如果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可以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的。 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加班2小时,但房某没有加班,却拿着加班工资,这的确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公平原则。但话说回来,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这说明公司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因此,公司可以对不听劝的房某予以记大过处分,但不能罚款100元。 最终,经过劳动部门和人社部门的介入,公司已经将房某的100元给退还了。 那如果公司以房某不听话为由,将其开除,是否需要支付二倍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如果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房某加班,房某不同意加班,那公司的确可以以房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而且还不用支付补偿金。 但如果在房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将其开除,那肯定是需要支付二倍补偿金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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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ho2005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用户10xxx50
也是奇葩,之前上8小时拿10小时的工资公司没有追究你就算不错了,现在要求上满还不愿意。要是公司法务狠一点,要求你归还之前超额工资,那就好玩了
醉美人生
现在的企业好多都目无王法,跟他提法就是对牛弹琴。还不如安监消防去了跪得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