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女子入住某酒店,洗澡后到卫生间干区拿棉签,因地面有水踩滑,手腕上的玉镯

蜜蜂说社 2025-09-24 20:46:52

云南腾冲,女子入住某酒店,洗澡后到卫生间干区拿棉签,因地面有水踩滑,手腕上的玉镯磕到玻璃门导致断裂,女子称她的手镯价值100万,要求酒店赔偿其财产损失10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0元,酒店拒绝,女子一纸诉状把酒店告了。 邓女士看着价值100万的手镯就这样被磕坏了,她心疼不已,她觉得都是酒店的错,要酒店赔偿。 邓女士是昆明人,她和女儿的朋友来腾冲办事,于2025年1月18日入住某酒店。 当天下午18时左右,邓女士回到酒店,感觉全身粘粘的,非常的不舒服,于是就去洗澡。 洗完澡后就出来房间换衣服,顺便换上了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 她整理衣服、刷刷手机,忙乎了一会想要棉签,她记得洗澡的时候看到卫生间干区有棉签,于是就去拿。 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去把价值100万的手镯撞坏了。 邓女士走到卫生间干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地面上有水,结果踩滑了,她下意识用右手抓住卫生间门把手,左手抓住浴室门保持身体平衡。 人是稳住了,可在此过程中左手腕上佩戴的玉手镯,碰到浴室玻璃门后被撞断裂了。 手镯坏了,邓女士第一想法就是要找酒店赔偿。 她觉得手镯被撞坏是酒店的错,她表示她洗澡的时候,房间浴室玻璃门无法关严导致洗澡时水溅出。 这也就算了,卫生间干区还没有防滑提示,也没为客户铺设好防滑地巾,酒店的拖鞋防滑、摩擦力不足。 鉴于酒店的种种疏忽,这才导致自己踩滑,手镯才被撞坏,酒店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表示她也不是不讲理之人,只要酒店赔偿手镯的损失和5万元的精神损失就可以了。 至于手镯要赔偿多少,邓女士说她口头询问过玉石市场,对方表示她的手镯高达100万,她也不要多,酒店赔偿100万就好。 邓女士说得理所当然,可在酒店看来就是狮子大开口,不认可邓女士的说法,认为手镯撞坏和酒店没有任何关系,拒绝了她的要求。 如此贵重的手镯在酒店撞坏,自己也因此心情不好,酒店就一句和他们没有关系就想撇清责任,邓女士当然不同意,于是一纸诉状就把酒店告知了,提出财产损失10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1、邓女士的手镯坏了,想要索赔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要他人担责不是随便动一动嘴皮子就可以的,要证明手镯被撞坏和酒店有着因果关系(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规定明确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酒店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如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未设置防滑垫或警示标志等),则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房间的卫生间内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放置防滑垫的,而且一次性拖鞋需要和普通的鞋子一样有防滑能力,这样未免强人所难。 2、邓女士之所以提出要酒店赔偿财产损失100万,她称她询问过玉石市场,对方说她的手镯高达100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邓女士的手镯确实价值100万,酒店存在过错,邓女士提出100万的赔偿无可厚非。 但手镯的价值多少,不是说你多少就多少的,邓女士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购买凭证、鉴定报告等)证明手镯的价值为100万元,否则法院可能无法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3、邓女士也提出要酒店赔偿5万的精神损失费,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民法典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因侵害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祖传遗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而邓女士的手镯断裂,这种普通的损失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除非该财产对邓女士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邓女士手镯摔断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酒店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驳回了她的请求。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信源:纵览新闻—2025.9.23

0 阅读:22
蜜蜂说社

蜜蜂说社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