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无奈便将自己视为珍宝的小视频拿到聊天群里兜售,经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24 17:00:43

吉林长春,一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无奈便将自己视为珍宝的小视频拿到聊天群里兜售,经过一番兜售,男子卖出去48个小视频,赚了10块钱,不料却被法院判了10个月的刑期,网友,这真的是赚大发了。 据悉,男子王某出生在85年,初中文化,因为学历偏低,所以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事发前,王某加入了一些群聊,打算在群聊里兜售自己收藏的小视频赚钱。 经过王某的一番宣传,最终只有男子迟某选择了购买,迟某一共买来49个小视频,支付给了王某10块钱。 还没等焐热这10块钱,王某的行为就被警方发现并被抓获归案,经过鉴定,其中48个小视频属于淫秽视频,随即,王某就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结果让王某彻底懵了——仅仅卖了10块钱,怎么就成了罪犯?网友们在得知案情后,也纷纷感慨:“这大概是最‘亏本’的买卖,10块钱换10个月刑期,真是‘赚大发’了。” 1、那么,王某的行为算是犯罪吗?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贩卖的4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其通过聊天群兜售的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秩序,即使获利金额极少(仅10元),也不影响“牟利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未对获利金额设定最低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有偿传播行为,即可满足该要件。 2、为何10元获利会判处10个月刑期?一元抵一个月? 很多人疑惑,王某仅获利10元,为何会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其实,根据《淫秽电子信息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为48个,远超“二十个以上”的定罪标准,已达到“情节一般”的量刑档次(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由于王某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接近定罪标准的2.5倍,属于“数量较多”。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判处其10个月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王某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未遂(已完成交易,属于犯罪既遂)、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等可大幅从宽的情形,这也是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或更短刑期的重要原因。 其实,王某的经历,用“10块钱换10个月刑期”的惨痛代价,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法律对“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绝不手软,无论获利多少、传播范围大小,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就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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