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吉林长春,一七旬大爷在整理亡妻的遗物时,在旧木匣子意外发现

大钟兄弟 2025-09-24 14:04:28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吉林长春,一七旬大爷在整理亡妻的遗物时,在旧木匣子意外发现一本旧存折,上面写着有60万元余额,不料,当大爷满怀希望地前往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账户里实际只有1元钱。银行方面出示了内部系统记录,证明该账户自2000年开户以来,除了一笔1元的初始存款外,再无其他大额交易流水。而大爷手中的存折,虽然打印着存入100万、支取40万的记录,但一笔标注为2000年6月6日的100万元存入记录中,“6”这个数字有明显的墨水手写涂改痕迹,被改成了“7”,这与开户日期巧合地相同,同一天转入1元和100万元,显得极为蹊跷。大爷认为自己占理,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却这样判决。 法院的判决可能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法律和证据方面的考虑: 存折与银行系统记录的差异 存折显示的交易记录(包括存入100万元和支取40万元)与银行内部系统的电子记录存在明显不符。银行系统记录为自2000年以来只有一笔1元的存款,没有其他大额交易。 存折上的手写涂改痕迹 存折上2000年6月6日的“100万元”存入记录被手写涂改,将“6”改为“7”。这表明存折上的信息可能被人为篡改,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 时间点的巧合 存折显示2000年6月6日同时有一元存款和一笔100万元存款,且“100万元”存入的数字被涂改。这一巧合可能被法院视为存折记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原则,法院更倾向于采信银行的电子系统记录,因为它们由银行官方管理和维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存折作为纸质凭证,容易被篡改或伪造,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法院的判决理由(推测) 结合上述因素,法院很可能判决银行系统的电子记录优先于存折上的手写记录,认定账户中并不存在大额存款的事实,因而判决大爷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总结: 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点: 存折上的手写涂改痕迹削弱了其证据力。 银行系统的电子记录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 账户的实际交易记录与存折显示不符,存折记录可能被篡改或误导。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裁判的关键。 提示: 在类似案件中,电子银行记录通常被视为最具权威的证据,而纸质存折如果存在明显的篡改痕迹,则难以作为有力证据支持主张。法官虚假证据 老伴存折 法官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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