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发小给他介绍了个对象,2人没谈多久就迫不及待闪婚,谁知某天吵架,女方竟坦言自己其实是男子发小的情人,为了22.8万的彩礼才结的婚,男子傻眼了,直接报警,帽子叔叔调解后,发小和女方答应退回彩礼,但男子觉得这是诈骗,不能就这么算了。 2024年,刘大哥经发小刘某介绍,认识了女子石某。 2人处了仨月,今年3月领了结婚证。可刚过俩月,家里就翻了天,石某突然在吵架时坦白,说自己和介绍人刘某是“情人”,结婚就是为了骗彩礼钱。 不仅如此,石某还放话“过半年就离,彩礼一分不退”。 刘大哥当场懵了,赶紧找派出所评理。 在派出所里,石某情绪激动,直接承认她是合伙骗婚。 她表示,刘某当初牵线时,两人正处着对象,而自己根本没想好好过日子,就图刘大哥那笔22.8万的彩礼和金饰。 然而,石某后来又改口说当初在派出所说的都是气话,她和刘某确实交往过,但当时和刘大哥结婚是认真的,至于刘某为啥要介绍,她也搞不清楚。 发小刘某这边也喊冤。他说自己和石某确实好过,但早分了,现在就是普通朋友。介绍婚事没收一分钱好处费,更没想着坑人。 可刘大哥不信,查出石某的婚史,她之前结过3次婚,还和好几个人有不清不楚的关系。 刘大哥越想越觉得掉进了圈套。 6月底,俩人离了婚。经警方调解,石某和刘某退还了全部彩礼和金饰。 但是,觉得受到欺骗的刘大哥觉得这还不够,他拿着派出所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单》到处奔走。 告示里写着:刘大哥反映的“3月5日结婚、4月25日被离婚”的事,因石某隐瞒婚史且涉嫌骗婚,已转派出所按程序处理。 8月22日警方受理了“被诈骗案”;9月19日正式立案,认定符合刑事案件标准。 如今案子立了,刘大哥现在最盼的是能查个水落石出,不管是彩礼还是感情,总得有个明白说法。毕竟,这婚结得急,离得更快,钱没了,心更凉。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先生报案称被石某某、刘某某以“骗婚”形式诈骗22.8万元彩礼及金饰,公安机关已立案。 如果经调查证实,石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真心结婚”事实,如隐瞒与刘某某的情人关系及多段婚史,或隐瞒“短期离婚不退彩礼”的真实意图,诱使刘先生支付财物,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特别是石某某在派出所曾承认“结婚半年后离婚骗彩礼”的言论,虽后续改口称“气话”,但结合其婚史及情感关系,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如果查证属实,涉案金额22.8万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2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两项规定的,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刘先生与石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仅3个月即离婚,且存在“骗婚”争议。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刘先生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那刘先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尽管经警方调解,石某某与刘某某已退还22.8万元,但刘先生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法院需结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财物给付性质,比如是否属于“彩礼”范畴、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返还比例。 如果查明石某某隐瞒婚史及情感关系存在过错,可能影响返还范围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2025-9-22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徐州,男子发小给他介绍了个对象,2人没谈多久就迫不及待闪婚,谁知某天吵架,女
可爱多黛山
2025-09-23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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